關于林業工程師
顧名思義就是林業方面的專家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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貌似跟其它行業的工程師一樣,也是這個行業的一種類似于職稱吧,也分為中級、高級、教授級工程師幾種
至于具體做什么很難講,大概來說就是負責林業方面的相關研究,林業的范圍很廣,育種、培育、生態、造林等等,跟個人的工作單位應該有很大關系,一般在林場、自然保護區、林科所、林業局等相關單位好多人是工程師的
大學的林業相關專業的除了上面所說哪幾種,再包括植物學、森林經理、林業工程等這些專業,不同學校專業設置有所不同,有些學校本科就籠統稱為“林學”,研究生才細分的,呵呵,我們學校就是
聽同學講如果是本專業畢業的話工作三年還是幾年后可以直接評中級工程師,目前很多同學工作夠一年之后轉為助理工程師了
不過成為林業工程師不一定要讀這些專業的,如果在相關林業單位工作,又能夠通過考核的(呃,聽有人提過說他們單位是有點類似于畢業論文答辯的形式,有評審專家)也可以的
平常見到的大概是這樣子^^
林業工程師包括哪些專業
顧名思義就是林業方面的專家嘍~~
貌似跟其它行業的工程師一樣,也是這個行業的一種類似于職稱吧,也分為中級、高級、教授級工程師幾種
至于具體做什么很難講,大概來說就是負責林業方面的相關研究,林業的范圍很廣,育種、培育、生態、造林等等,跟個人的工作單位應該有很大關系,一般在林場、自然保護區、林科所、林業局等相關單位好多人是工程師的
大學的林業相關專業的除了上面所說哪幾種,再包括植物學、森林經理、林業工程等這些專業,不同學校專業設置有所不同,有些學校本科就籠統稱為“林學”,研究生才細分的,呵呵,我們學校就是
聽同學講如果是本專業畢業的話工作三年還是幾年后可以直接評中級工程師,目前很多同學工作夠一年之后轉為助理工程師了
不過成為林業工程師不一定要讀這些專業的,如果在相關林業單位工作,又能夠通過考核的(呃,聽有人提過說他們單位是有點類似于畢業論文答辯的形式,有評審專家)也可以的
平常見到的大概是這樣子^^
申報林業工程師的條件有那些,可以直接報考中級職稱嗎?
這是我從網上找到的相關資料,不知有用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資格標準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熟悉相關專業知識林業病蟲害防治專業資質;及時了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于工作實踐;能運用先進的理論和技術,獨立解決生產或科研中復雜、疑難的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有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進、消化、吸收、推廣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益;發表、出版或撰寫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或學術、技術報告;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能較熟練地運用外語、計算機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于從事森林培育、森林經營、調查規劃、資源監測、森林防火、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檢疫、林政管理、野生動植物保護及野生動物馴養繁殖、森林生態、園林綠化、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林特產品、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森林旅游以及相關專業的規劃、設計、生產、加工、研究、推廣等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三條 政治素質、職業道德要求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年度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警告處分者,延遲1年以上。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者,延遲2年以上。
(三)偽造學歷、資歷,剽竊林業病蟲害防治專業資質他人成果等弄虛作假者,延遲3年以上。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學專科學歷且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累計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獎項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第五條 繼續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繼續教育,達到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知識要求
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和專業理論知識以及相關專業理論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的技術標準、技術規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及《江蘇省實施〈森林法〉辦法》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及時了解本專業及相關專業國內外最新科技動態和市場需求。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國家級項目的參加者;或省(部)級項目的主要參加者;或省林業主管部門下達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參加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或本專業的各級技術標準,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三)制定本系統、本部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技術規定4項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參加人。
(四)市(廳)級以上林業工程建設項目及技改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廳)級以上森林保護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廳)級以上森林資源管理、森林調查規劃、林業專業調查項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開發林業及相關專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2項以上,且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業技術服務、科技管理、技術培訓、體系建設等工作的業務技術骨干。
第八條 業績、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廳)級科技進步三等獎(及相應獎項)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個人獎勵證書為準)。
(二)獲本專業發明專利(發明人),產品經有關部門批準生產、使用,并取得明顯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
(三)作為主要參加人起草國家及省有關法規、條例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撰寫本專業的國家、行業、地方技術標準1項以上或企業技術標準2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頒布實施。
(四)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林木良種繁育和品種改良工作,推廣造林面積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15%以上或推廣經濟林面積3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萬畝以上(市、縣、鄉相應遞減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營林工程10萬畝以上,作業質量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且林木蓄積年增長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培育林木良種合格苗10萬株以上,經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八)在森林保護責任區內連續5年或累計8年達到森林災害控制責任指標,或在預防和撲滅森林災害中應用新技術作出重要貢獻。
(九)主持職責范圍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技術工作,轄區內森林受害率明顯下降,防治率、監測覆蓋率、種苗產地檢疫率不斷提高,達部省級標準。
(十)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縣以上森林調查或林業專業調查3次以上,經省以上主管部門驗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加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以上森林公園建設技術工作或重點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工作,有突出成績,受到省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
(十二)在勘測設計、木材加工、林產化工、經濟林果等項目中,作為主要參加人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或改善企業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經濟效益達20%以上的2項(或30%以上的1項),或所主持開發的新產品被評為國優、省優、部優或綠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為主要參加人參與的林業綜合服務工作和林業服務體系建設,完善管理制度,辦好科技企業,加強科技成果、科技檔案、業務培訓與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獲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認可或表彰。
第九條 論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師資格后,論文、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本人撰寫5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在省級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作為第一作者宣讀、交流論文或專業文章2篇以上。
(四)撰寫地市級以上本專業較高水平的技術培訓教材、講義5萬字以上(公開發表或內部發行)。
(五)在省級以上專業期刊上作為第一作者發表論文或專業文章1篇,以及為解決疑難技術問題而撰寫的具有較高水平的專項技術分析(論證)報告或經同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已取得預期效果的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2篇以上。
第十條 外語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碩士研究生學歷(碩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外語考試,其應用水平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國,出國前通過國家出國人員外語水平考試,并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職稱)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要求
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計算機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以上。
(二)參加國家或全省統一組織的職稱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考核),其應用能力符合實際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廳組織的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化素質培訓考核合格證》。
(四)參加全國計算機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成績合格。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申報高級工程師資格應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條規定的材料,并按規定程序送評。
第十三條 從國內外引進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據本人實際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
第十四條 與本條件相關的材料要求、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江西省森林病蟲害防治辦法(2010修正)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防治森林病蟲害,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林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必須堅持以營林措施為基礎,抓好預測預報和森林植物檢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學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態環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蟲害的能力。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的領導,積極支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做好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的管理,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五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在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下,履行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組織實施森林病蟲害預測預報;
(三)擬訂轄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方案,制定預防和除治措施;
(四)對森林病蟲害的預防和除治進行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組織實施防治試驗和推廣新技術,建立技術檔案;
(五)組織森林病蟲害防治效果的檢查驗收;
(六)做好本轄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所需農藥、器械的服務工作;
(七)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宣傳普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知識。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森林病蟲害防治的科學研究,推廣和應用先進技術,普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科學知識,支持農林院校培養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專業人才,開展森林病蟲害防治的職業技術培訓。第二章 預防第七條 森林經營單位和個人在森林的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植樹造林應當適地適樹,提倡營造混交林,合理搭配樹種,依照國家規定選用林木良種;造林設計方案必須有森林病蟲害防治措施;
(二)禁止使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
(三)對幼齡林和中齡林應當及時進行撫育管理,清除已感染病蟲害的樹木;
(四)有計劃地實行封山育林,改變純林生態環境;
(五)及時清理火燒跡地,伐除受害嚴重的過火林木;
(六)采伐后的林木應當及時運出伐區并清理現場。第八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組織和監督森林經營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林內各種有益生物,并有計劃地進行有益生物的繁殖和培養,發揮有益生物對森林病蟲害的控制作用。第九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無檢疫對象的林木種苗繁育基地。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依法開展森林植物產地檢疫,并派檢疫員在省際間木材檢查站開展森林植物調運檢疫。第十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本轄區的森林病蟲害進行普查,編制病蟲害分布圖,劃分森林病蟲害常發區、偶發區和安全區。第十一條 國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經營單位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鄉(鎮)林業工作站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沒有林業工作站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森林病蟲害情況調查。
森林病蟲害調查情況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報告。第十二條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必須配有專職測報員,鄉(鎮)林業工作站、國有林場和沒有林業工作站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派專人負責組織森林病蟲害測報工作。
在森林病蟲害常發區每1萬畝林地設立一個測報點;偶發區每2萬畝林地設立一個測報點。測報點由所在地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設置。測報點應當配備測報員,對森林病蟲害情況進行調查并及時報告。第十三條 省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制定全省森林病蟲害的測報辦法,綜合分析各地測報數據,定期發布全省森林病蟲害中、長期趨勢預報。
設區市、縣(市、區)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綜合分析基層單位測報數據,發布當地森林病蟲害短、中期預報,并提出防治方案。
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測報信息處理系統。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等7件規章的決定(2005)
一、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在發生松材線蟲病的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嚴密封鎖和撲滅措施。具體辦法按照《浙江省松材線蟲病防治辦法》執行。”
(二)、刪去第十五條。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二、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實施〈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有相應的屠宰技術人員。屠宰技術人員必須持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二)第七條第(四)項修改為:“(四)有經省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
(三)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經批準設置的定點屠宰廠(場),必須依法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有關證照后,方可開業。除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外,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屠宰生豬。生豬定點屠宰廠(場)不得拒絕為生豬飼養戶提供屠宰服務。”三、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
(二)第七條第三款改為第二款,修改為:“禁止經營、加工未經檢疫的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產品。”
(三)刪去第十八條第(七)項。
(四)第二十條修改為:“對違法調運(包括隨身攜帶)植物、植物產品,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處理。
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引進的植物、植物產品,植物檢疫機構有權予以查封、銷毀或責令改變用途,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違法單位或個人承擔。”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四、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土地登記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土地登記代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和省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規定設立。”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五、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水文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業務技術培訓,提高從事水文、水資源監測、預報工作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六、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水產種苗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十三條第四款。
(二)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審核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核完畢;核準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日內核準發證;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從事水產種苗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七、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對《浙江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修改為:“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符合條件的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
(三)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此外,對有關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森林病蟲害防治實施辦法》等7件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林業局下屬的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是否屬于事業單位?如果是,應列為哪一類事業單位?
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有兩個內容林業病蟲害防治專業資質,一是病蟲害防治(包括監測預警)林業病蟲害防治專業資質;一是植物檢疫。從病蟲害防治來講屬于公益類林業病蟲害防治專業資質的,從植物檢疫來講又屬于行政監督管理類的,這個分類要看人事編制部門的要求和實際來分,如果涉及到參公的話,就目前來說定為行政管理類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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