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管理程序,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程序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四條 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的制定、修改程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第五條 各專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專業(專項)發展規劃。其中,有關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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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或者修改專業(專項)發展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應公開展示規劃草案,征詢公眾意見。經市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后,由各專業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相應納入城鄉規劃。第六條 縣級市的總體規劃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總體規劃提交市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經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縣級市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鎮總體規劃在報所在地的縣級市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修改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原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編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縣級市和縣級市轄鎮總體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程序報批。

總體規劃編制或者修改過程中,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座談會等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根據意見對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第七條 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編制計劃。

市、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審定。

(二)組織編制。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街)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縣級市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根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

縣級市區域內涉及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規劃條件。

(三)公示。

控制性詳細規劃報送審查、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將規劃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業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并根據意見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四)審查。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街)、縣級市所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級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的市政工程規劃內容,應當由具有市政工程規劃設計和管理經驗的專家委員會與相關專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

(五)審議。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通過審查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及公眾參與報告提交市或者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對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有重大異議,審議未通過的,由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規劃草案的修改和重新審查,再次進行公示后,提交相應的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

(六)批準。

市轄各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級市內屬于城市總體規劃重要控制區以及市重要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在提交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前,應當先征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同意。縣級市內其他地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經縣級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縣級市人民政府批準。

(七)備案。

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的程序是什么

這個要分情況。你說的小城鎮,我是不是可以理解為鎮?因為城和鎮是不一樣的。城的話是城市總體規劃,鎮是鎮總體規劃,審批機關不一樣。鎮里面一般會有鎮總體規劃,而道路規劃作為鎮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他的審批是直接體現在總體規劃中的。因此,沒有單獨的道路規劃的審批。如果鎮總體規劃是合法的,他的道路自然是合法的。其次,你要分清楚你們鎮的鎮總體規劃是哪一年批得,如果是2008年以前,那么適用的法律是《城市規劃法》,因為那時候《城鄉規劃法》還沒有實施。最后,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拆遷當然要和你們自愿。但是涉及公共設施,如果是少數人不拆,可以強制。

城鄉規劃程序規定

法律分析: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在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中合理確定城市、鎮的發展規模、步驟和建設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二條 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 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三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