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改善人居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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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分為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城鄉建設必須依據城鄉規劃進行。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本市的城鄉規劃工作。
橫琴新區管理機構依法行使市一級規劃管理權限。
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經濟功能區,是指國家或者省批準的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珠海保稅區、萬山海洋開發試驗區和珠海高欄港經濟區等區域。第五條 本市實行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制度。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劃事項,應當先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組成、職責和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和審議市人民政府關于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的報告。第七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應當相互銜接、協調一致。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原則。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眾意見公開征集、反饋制度,確保公眾參與渠道暢通。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城鄉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提出建議、進行監督。對有重大貢獻的,應當予以獎勵。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加強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的建設及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第十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管理和測繪等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基本規定第一節 基本原則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應當按照建設生態文明新特區、科學發展示范市的要求,堅持生態優先的理念,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體現嶺南建筑風格,彰顯城市特色與品位。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應當堅持組團式緊湊型城市布局,使各功能分區相互協調,通過合理布局實現就業和居住平衡,構建合理的市域城鎮體系。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應當充分利用山水相擁、陸島相望的自然條件,嚴格保護山脊線和海岸線。
濱水、沿山以及沿城市主干道兩側建筑的高度、密度和面寬應當協調有序,居住建筑以點式建筑為主,預留視線通廊,打造優美的城市天際線,營造山、水、城有機統一的海濱城市風貌。第十四條 城市新區規劃應當合理確定發展規模和開發強度,營造疏密有致的城市空間。開發建設應當成組成片進行,按照先地下后地上、適度超前、體系完整、配套完善的原則建設市政基礎設施。第十五條 城市舊城區更新應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進行有序改造,嚴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設;優先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公共綠地和公共空間,適度控制建筑容量,改善交通、居住條件和市容景觀。第二節 綠線管理第十六條 綠線是指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區域生態綠地、道路防護林、河流防護林、景觀生態林、綠道、小型山體等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第十七條 城市綠地實行嚴格控制管理,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全市人均公共綠地面積不得低于十五平方米。第十八條 除灘涂、自然岸帶、基本農田、耕地和正在開發的地區外,城市表土不得裸露。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負責裸露表土的綠化。第十九條 道路兩側建筑物、構筑物的退讓范圍內,應當用作綠化,并可作為市政管線和附屬設施的敷設空間。
道路兩側沿線規劃有公共綠地的,應當與道路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第二十條 山系和各個獨立的山體應當受到保護。陸地以及橫琴島、淇澳島、高欄島、野貍島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線以上的山體只能建設道路基礎設施、康體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園,其他海島應當嚴格按照規劃保護山體。
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線以下的區域,建筑紅線應當保持在地形坡度百分之二十五以下。建設項目應當依山就勢建設,保持山體原貌,嚴禁開挖山體。道路建設需要穿越山體的,應當以建設隧道為主。
位于城市建成區和規劃新區內的山體,有條件的,應當修建沿山路,以利于保護山體、便于觀光游覽。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是做什么的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泛指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基本都是各地的設計單位,不是事業單位,屬于企業單位!
江西省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保障城市規劃、鎮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城市和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和鎮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以依法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對城市、鎮建設用地的使用性質、使用強度和道路、工程管線、公共配套設施以及空間環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法實施,對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技術規范和指導意見,規范和指導全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八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發展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定。
城市中心區、舊城改造區、近期建設區、城鄉結合部和儲備土地、擬出讓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通過公開征集、邀請征集等方式確定規劃方案,擇優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委托其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工作。第十一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要,以城市、鎮總體規劃為依據,與相關專項規劃相銜接,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公眾意愿,體現提高城市、鎮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景觀藝術水平的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確定規劃范圍內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以及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二)確定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以及公共設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等要求;
(三)確定規劃范圍內河流、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
(四)提出各地塊的建筑體量、體型、色彩等設計指導原則;
(五)根據交通需求分析,確定地塊出入口位置、停車泊位、公共交通場站用地范圍和站點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設施,規定各級道路的紅線、斷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點坐標和標高;
(六)根據規劃建設容量,確定市政工程管線位置、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進行管線綜合;
(七)依據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對地塊的地下交通、商業、能源、通信、防空等設施作出具體規定;
(八)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筑管理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的規定應當作為強制性內容。第三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審批第十三條 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完成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以下簡稱規劃草案)后,應當報委托其編制規劃草案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審查。第十四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對規劃草案組織專家論證進行初步審查,并將初審后的規劃草案公開展示,征詢公眾意見。
規劃草案公開展示的時間不少于30日。展示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政府網站上公布,同時在規劃地塊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公示欄公示。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2005)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組織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規劃是政府調控城市空間資源、指導城鄉發展與建設、維護社會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基本目標,堅持五個統籌,堅持中國特色的城鎮化道路,堅持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人文資源,尊重歷史文化,堅持因地制宜確定城市發展目標與戰略,促進城市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考慮人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充分關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勢群體,維護社會穩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原則。第七條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大、中城市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組織編制分區規劃。
城市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依據。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第十條 承擔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組織第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分區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制定近期建設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城市分區規劃組織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托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第十二條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項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基礎設施的支撐能力和建設條件做出評價;針對存在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從土地、水、能源和環境等城市長期的發展保障出發,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著眼區域統籌和城鄉統籌,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戰略問題進行前瞻性研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工作基礎。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組織編制:
(一)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組織前期研究,在此基礎上,按規定提出進行編制工作的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向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報告。
(二)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按規定提請審查。其中,組織編制直轄市、省會城市、國務院指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組織編制其他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的,應當報請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
(三)依據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審查意見,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成果,按法定程序報請審查和批準。第十四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對于涉及資源與環境保護、區域統籌與城鄉統籌、城市發展目標與空間布局、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重大專題,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由相關領域的專家領銜進行研究。第十五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中,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組織下,充分吸取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的意見。
對于政府有關部門和軍事機關提出意見的采納結果,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材料的專題組成部分。
組織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充分聽取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保證有關專業規劃的空間落實。第十六條 在城市總體規劃報送審批前,城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
在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中,應當采取公示、征詢等方式,充分聽取規劃涉及的單位、公眾的意見。對有關意見采納結果應當公布。
城鄉規劃做什么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公平的城鄉規劃編制,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公平的城鄉規劃編制,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公平的城鄉規劃編制,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公平的城鄉規劃編制的重要依據公平的城鄉規劃編制,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政府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方法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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