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局是做什么的?
規劃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建設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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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全市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測量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動;規范建筑市場;指導和監督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質量與安全。指導全市城市建設和村鎮建設工作。
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全市房地產業行業管理。負責全市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咨詢行業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制定全市建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不是城管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的區別如下:
1、名稱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利用現有地圖、衛星地圖結合實際來開發治理歷史現狀。
城管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是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2、職能不同
城鄉規劃局統籌安排城市規劃和農村交通居住消防綠化,生產生活環境建設,發展空間布局,提升品位,合理節約利用自然資源,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管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隊伍的監督和考核工作,貫徹實施國家及本市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章,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
3、工作原則不同
城鄉規劃局是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一定時期城市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依法編制規劃文件,以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發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協調城市空間功能布局,綜合部署各項建設,為社會、經濟、文化綜合發展服務。
城管組織起草本市有關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措施,負責本市城管監察行政執法的指導、統籌協調和組織調度工作。
法律依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
第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并,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職責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則上由一個行政機構承擔。行政機構之間對職責劃分有異議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備案;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協調意見,由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議事協調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決問題的,不另設立議事協調機構。為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規定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議事協調機構不單獨設立辦事機構,具體工作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并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城鄉規劃局和城管有區別么
一、這是兩個名稱和職能等完全不同的部門城鄉規劃編制部門;
1、城鄉規劃局城鄉規劃編制部門,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
2、城管城鄉規劃編制部門,全稱為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城鄉規劃編制部門,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行政執法機構;
二、職能不同城鄉規劃編制部門:
(一)城鄉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負責城鄉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1、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有關城市規劃和城市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產業政策、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貫徹實施意見,并組織實施。
2、指導和管理全市城市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開發區規劃。受市政府委托,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市政工程規劃、城市設計和法定圖則;指導縣(市、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業規劃的編制與實施。
3、審批編制分區規劃的城市詳細規劃;審核城市分區規劃和重要地段的詳細規劃、各縣(市、區)城市總體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科技園區、外商投資區、旅游渡假區等成片土地開發的規劃,并負責報批工作。
4、指導編制與城市建設有關的各項專業規劃,并負責各項專業規劃的報批工作;參與研究制訂城市發展戰略規劃、年度城市建設計劃。
5、參與編制城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
6、受理縣(市、區)的中心區詳細規劃、中心區和重要地段城市設計規劃的報備。
7、負責審批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地下空間和其他工程設施建設,以及建筑使用功能、土地使用性質變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審查規劃設計方案、建筑設計方案和施工圖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用地、臨時建設、城市雕塑和戶外廣告的規劃管理與審批工作,參與國家和省審批的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選址工作。
8、負責對城市地下空間實施統一的規劃管理,指導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組織編制城市地下空間發展規劃、城市地下管廊建設規劃,并做好報批工作。
9、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測繪管理工作;負責城市測繪科技成果應用工作;編制年度城市規劃測繪計劃,組織、參與成果驗收;審批城市各種公開發行的旅游圖、交通圖等。
10、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市政工程規劃編制的資質管理工作,審查城鄉規劃編制單位、市政規劃編制單位隊伍的資質,受外來規劃編制隊伍的任務報備。
11、負責監督檢查全市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規劃批后跟蹤管理和竣工規劃驗收,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受理各縣(市、區)建設單位和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12、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城管執法局的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及本市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依法開展治理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相關工作。
2、組織起草本市關于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發展規劃、政策措施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完善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意見和建議。
3、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督促檢查;負責向市、區縣政府或相關職能部門及時反映問題、通報情況。
4、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決定賦予的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負責跨區域、重大疑難案件的查處工作。
5、負責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教育培訓、監督考核工作。
6、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城鄉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對城鄉規劃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刪去第三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規定數量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五)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修訂后:
第二十四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規定數量的經相關行業協會注冊的規劃師;
(三)有相應的技術裝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管理制度。
規劃師執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標準。
規劃局屬于什么單位?
規劃局屬于行政機關,是政府的組成部門。
1、規劃局是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層及個別股室是公務員,其余人員一般都是事業人員,有行政事業編制的,都是拿財政工資的。
2、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 劃、體系規劃和城市設計。
3、負責編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相關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選址,參與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4、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審查設計方案,核發《建設用地 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驗線、跟蹤管理、規劃驗收;監督檢查、查處各種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負責辦理規劃管理的行政訴訟。
擴展資料
規劃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關于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方針、政策,組織擬定全市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組織實施。
2、承擔市域內城鎮體系規劃(都市區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中心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修訂、報批和實施;負責組織或配合其他相關部門編制專項規劃;負責中心城區收儲、出讓土地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區域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等規劃的審查。
3、指導全市區域規劃、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城市勘察、城市基礎地理信息、市政工程測量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工作;負責指導和審查縣(市)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負責指導縣(市)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參考資料來源:贛州市政府網-贛州市城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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