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定要編制嗎?針對的是整個城市或鎮編制嗎?城鄉規劃法中并沒有

修建性詳細規劃一定要編制針對的是整個城市或鎮編制城鄉規劃法中并沒有

微信號: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對當前要建設的地段,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編制指把細長的東西交叉組織起來,制成器物;指根據資料做出(規程、方案、計劃等);指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人員數量的定額和職務的分配,由財政撥款的編制數額由各級機構編制部門制定,財政部門據此撥款。通常分為行政編制、事業編制。

城鄉規劃 行政法

結合點:公共利益、公眾參與、聽證制度

(2)討論2:關于規劃編制主體的資格

據了解,為政府對規劃設計單位進行行政許可找到法律依據,將原部頒行政條例上升為國家層面的法律條文。需要討論的是:城鄉規劃編制屬于什么性質的工作?政策制定、立法、還是純粹的技術工作?用法律規定城鄉規劃的編制單位,其思維仍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視為純粹的技術工作。城鄉規劃中有技術工作,但不是全部。規劃單位的資質要求只能限定在技術工作以內,不能擴展到立法和政策制定層面的工作。就技術工作本身而言,市場準入是否是政府管理的范疇值得商榷。設計人員和設計單位的資質認定和市場準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工作,資質認定一般由行業協會負責,市場準入則由法律來規范。這種政府包辦一切的制度,弊端很大。

(3)討論3:城鄉規劃的修改

規劃修改屬于規劃制定過程的一個環節,新法將規劃修編調整為規劃修改,把因城市客觀環境的變化而自然調整規劃的過程和因主觀要求變化而引起的規劃修改混為一談是中國特殊的社會和政治環境造成的。新法將一個連續的、滾動的、整體的規劃制定過程,分割為制定和修改兩個法律過程,也是針對中國的特殊情況,就學理上分析,該內容應歸入城鄉規劃制定的章節。

《城鄉規劃法》對城鄉規劃修改實行“申請——批準”制度,城鄉規劃修改的事由、要求和過程見表2。

3、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

(1)討論1:城鄉規劃的實施的主要內容和討論

《城鄉規劃法》沿用《城市規劃法》“城市規劃實施”章節名稱,這深刻反映了對規劃管理作用認識的不足?!叭忠巹?,七分管理”是對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經驗的總結。“實施”二字帶有強烈的計劃經濟特征:計劃經濟時期城市規劃即城市建設規劃。就城市建設活動過程來看,很自然分成兩個時間段即城市規劃的制定和城市規劃的實施。當前與此內容密切相關的稱之為城市規劃管理。實施是依照“藍圖”建設和檢查的行為,其作用類似施工隊的技術員。而管理則包括規劃方案的選擇與決策,以及對規劃的調整,是承擔獨立責任的領導人員。《城鄉規劃法》強調了規劃編制的成果對規劃實施的制約作用,壓縮了規劃管理的權力空間,降低了規劃管理應對不確定因素的調節能力,與城市規劃法實施以來城市規劃管理的巨大作用相背離。

(2)討論2: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

城鄉規劃的實施包括城鄉規劃管理和城鄉建設活動兩個方面,而城鄉建設主體分為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其中,政府部門的建設活動對城市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然而,城鄉規劃的違法現象也多出現在地方政府身上,比如大廣場、寬馬路以及各類脫離規劃控制的開發區等,這些現象既是近幾年城鄉建設客觀問題的反映,也是社會轉型時期中國城鄉規劃建設的特色問題。因此,為規范地方政府的建設行為,《城鄉規劃法》主要采取以下兩個方面的措施。第一,使用條文直接規定政府建設行為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基本原則,第二十九條規定政府的投資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原則。第二,強調近期建設規劃是政府實施城鄉規劃的法定依據。近期建設規劃的實質是“行動規劃”,是政府統籌各部門進行城鄉建設的有效手段,這是切合中國發展實際的制度

陜西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城鄉規劃法鄉鎮是編制主體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城鄉規劃法鄉鎮是編制主體,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包括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統籌土地利用和城鄉建設,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步驟和標準,處理好現代化建設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改善人居環境,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管理體系,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管理工作,并確定專職管理人員。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城鄉規劃法鄉鎮是編制主體:全省范圍內城鎮空間布局和規模控制,重大基礎設施的布局,為保護生態環境、資源等需要嚴格控制的區域。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省域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符合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跨設區的市、跨縣(市、區)的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用于指導區域內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編制。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該區域的城鎮空間布局、各城鎮的功能分工和規模控制以及城鎮間重大基礎設施布局、產業發展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范圍。

區域內交通、水資源開發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相銜接。第九條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可以組織編制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公共資源在城鄉之間均衡配置,實現城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共享,促進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第十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其城鄉規劃法鄉鎮是編制主體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鎮、鄉、村莊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鎮的發展布局,功能分區,用地布局,綜合交通體系、市政設施和管網布局、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各類專項規劃等。

規劃區范圍、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鄉一體化建設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市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h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城鄉規劃法鄉鎮是編制主體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結合相關的專項規劃,確定具體建設用地的性質和各項控制指標,作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

地塊的用地性質、建筑密度、日照間距、容積率、綠地率、停車位、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應急避難場所等,應當作為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