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工作,搞好經濟特區省會城市的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在城市規劃區內使用土地和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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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復的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規劃區范圍。第三條 海口市城市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海口市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規劃局在市轄各區設置規劃監督分局,負責該區行政管轄范圍內的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工作。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和服從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五條 市規劃局應每二至三年對城市規劃的制定與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

市人民政府每二至三年對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市規劃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局在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聽取駐市單位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任何單位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各種資料。第七條 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編制。第八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局負責組織編制,或由市規劃局委托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第九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第十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駐軍、武警、港口、大學、成片開發區以及黨政機關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作為申請建設的依據。第十一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二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文地質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局登記,并由市規劃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四條 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五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第十六條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審查批準,其中用地性質特殊,開發建設用地規模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比較重要的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第十七條 市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第十八條 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批準前,市規劃局應當組織鑒定,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第十九條 駐市各行業單獨編制的發展規劃,必須經市規劃局參與評審。市規劃局有權根據城市規劃的要求進行綜合協調。第二十條 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組織對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

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由市規劃局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備案。第二十一條 由于城市產業結構的調整,城市人口規模大幅度改變,以及城市機場、港口、鐵路樞紐和其他大型建設項目等的調整,造成城市性質、空間發展方向和總體布局的重大變化,必須對已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行重大變更的,由市規劃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具體組織。

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變更,應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機關審批。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規劃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適應城市開發建設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海南省有關地方性法規,結合海口市的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建設,是指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人防設施、市政公用設施、工程管線、對外交通設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整治江河、改變地形地貌等活動。第四條 海口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主管全市的城市規劃工作。

市規劃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派出機構,負責管轄區或鄉(鎮)的城市規劃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市規劃部門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規劃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和對城市規劃提出建議、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第六條 城市規劃一般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區規劃和專業規劃。第七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組織,市規劃部門負責具體的組織編制工作。

市規劃部門在具體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聽取駐市單位和廣大市民的意見。

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駐市任何單位無償提供編制過程所必需的各種資料。第八條 城市分區規劃的編制工作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組織編制。第九條 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分區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技術要求組織編制。

專業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或有關專業部門組織編制。第十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城市規劃,由市規劃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非建制鎮、村莊的區域規劃,由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第十一條 位于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部隊、黨政機關、開發區等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的單位,應當單獨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十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規劃設計資格。

設計單位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與設計,均必須到市規劃部門登記,并經市規劃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規劃設計成果不予認可。

規劃設計市場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規劃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使用市規劃部門規定的統一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的地形圖,具備必需的城市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資料以及自然、資源、歷史、現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等基礎資料。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城市測繪與城市勘察工作的單位,必須到市規劃部門登記,并經市規劃部門進行資格驗證。否則,對其測繪與勘察成果不予認可。

城市測繪與勘察規劃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規劃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十四條 城市規劃編制的深度與內容要求,必須符合國家頒布的《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及其技術規定。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審批第十五條 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市人民政府在向省人民政府報送城市總體規劃前,報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第十六條 城市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專業規劃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城市分區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報請批準前,市規劃部門應當組織鑒定,并通過各種有效途徑,認真集中和采納各方面的正確意見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告。第十七條 城市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其中用地性質特殊,用地規模較大或者市人民政府認為比較重要的地區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第十八條 市轄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市規劃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市轄非建制鎮和村莊的區域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查批準。

城鄉規劃

城鄉規劃是各級政府統籌安排城鄉發展建設空間布局,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維護社會公正與公平的重要依據,具有重要公共政策的屬性。

城鄉規劃是城市政府關于城市發展目標的決策,因此盡管各國由于社會經濟體制、城市發展水平、城市規劃的實踐和經驗的不同,城市規劃的工作步驟、階段劃分與編制方法也就不盡相同,但基本上都按照由抽象到具體,從戰略到戰術的層次決策原則進行。

城鄉規劃是一個綜合性學科,涉及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區域規劃、旅游規劃、建筑設計、風景園林、農業經濟、生態環保、水利工程等專業。

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區別

修建性詳細規劃與規劃設計方案的最大的區別在于設計文件編制深度,具體如下:

一、 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

修建性詳細規劃設計文件應根據《規劃條件通知書》進行編制,設計文件包括說明書和設計圖紙兩部分。

(一) 設計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布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工程規劃及管網綜合; 7、豎向規劃; 8、主要技術經濟指標,一般應包括以下各項: 1)、總用地面積; 2)、總建筑面積; 3)、住宅建筑總面積; 4)、容積率; 5)、建筑密度; 6)、總戶數、保障性住房戶數及每戶建筑面積、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積所占總建筑面積比例; 7)、綠地率。 9、工程量及投資估算。

(二) 設計圖紙:

1、區域位置圖(可附在用地現狀圖上)。 2、用地現狀圖 3、總平面規劃圖 4、道路及豎向規劃圖 5、綠化規劃圖 6、綜合管線規劃圖 7、日照分析圖 8、居住小區規劃附戶型平面圖 9、反映建筑群體形態、環境、視覺等空間效果和四鄰關系的鳥瞰圖。

二、 建筑方案設計文件內容和深度。

建筑方案設計文件應根據《規劃條件通知書》或已經市政府審批的規劃方案進行編制,包括設計說明書、設計圖紙、透視圖等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