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金山城市規劃

我去過,里面沒有看見過要動遷石化十村,里面基本都是金山將來總體規劃和設計(主要針對海景和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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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山區發展規劃

金山區2035規劃范圍:本次規劃范圍為金山區行政轄區范圍。規劃陸域面積 613.38 平方公里,海域海洋功能區劃面積約 445.22 平方公里。全區轄 9 鎮 1 街道 2 個工業區,分別是:楓涇鎮、朱涇鎮、亭林鎮、漕涇鎮、山陽鎮、金山衛鎮、張堰鎮、廊下鎮、呂巷鎮、石化街道、金山工業區、金山第二工業區。在上海未來的發展中,杭州灣北岸地區成為四大戰略協同區之一。

朱涇綜合發展型城鎮圈以朱涇鎮為核心,統籌區內呂巷鎮、廊下鎮及松江區泖港鎮,形成跨區協調發展的城鎮圈。 亭林綜合發展型城鎮圈以亭林鎮為核心,包含金山工業區,在市域內統籌松江區葉榭鎮,形成跨區統籌的城鎮圈。重點發展金山工業區,提升城鎮圈內公共交通網絡和慢行交通系統,實現 15 分鐘接駁進入市域公共交通網絡。

適度引導人口向金山濱海地區核心鎮(包括金山衛鎮、山陽鎮、石化街道)以及朱涇、楓涇、亭林三大中心鎮集聚。1 個核心鎮鎮區(濱海地區)建設濱海地區核心鎮鎮區,包括金山衛鎮鎮區、山陽鎮鎮區及石化街道。3 個中心鎮鎮區包括金山北部三鎮,楓涇鎮鎮區、朱涇鎮鎮區及亭林鎮鎮區。4 個一般鎮鎮區包括呂巷鎮鎮區、廊下鎮鎮區、張堰鎮鎮區及漕涇鎮鎮區。

規劃至 2035 年金山區城鎮住宅用地規模約 28.7 平方公里,城鎮住宅建筑面積約 3742 萬平方米,住宅套數 40 萬套左右,新增城鎮住宅套數 19 萬套左右。規劃人均城鎮住房建筑面積約38 平方米。規劃 2035 年金山濱海新區城鎮住宅用地規模約 11.52 平方公里,城鎮住宅建筑面積約 1587萬平方米,城鎮住宅套數 17.4 萬套左右,其中規劃新增住宅用地規模約 2.76 平方公里,新增城鎮住宅建筑面積 497 萬平方米,新增住宅套數約 5.3 萬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十四條 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直轄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上海市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城市詳細規劃,是指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而提出具體規劃要求的地區性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各層次總體規劃和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環境建設的目標,對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使用強度、空間環境、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作出具體控制性規定的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指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實施開發地區的各類用地、建筑空間、綠化配置、交通組織、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建筑保護等作出具體安排的規劃。第四條 (作用)

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制定。

經批準的城市詳細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第五條 (管理部門)

上海市城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本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詳細規劃管理工作。第六條 (編制和審批的原則)

城市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和可持續發展的方針,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符合城市防火、抗震、防洪、民防等要求,維護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市容景觀,改善城市交通,保護生態環境和城市歷史風貌。

(二)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為依據;上一層次的總體規劃正在作調整的局部地區,以市規劃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為依據。

(三)舊區改造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與城市產業結構和布局調整相結合,合理調整用地,控制高層建筑的數量,降低建筑密度,增加公共綠地,完善市政基礎設施,增強城市綜合功能。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地區現狀分析。

(二)規劃期內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發展目標。

(三)各類不同用地的使用性質和界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別。

(四)各地塊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交通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車場庫、建筑后退道路紅線、市政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配置和地下空間開發等規定。

(五)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系統和交通的組織,城市空間控制要求以及道路、河道、軌道交通和主要管線工程、主要微波通道等設施的規劃控制線。

(六)文物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要求。

(七)有關地塊需要專門規定的其他要求。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和民防工程等規劃控制要求。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實施開發地區的建設條件分析、綜合技術經濟分析和環境分析。

(二)建筑和綠地系統的布置,道路和交通的組織,其他各類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圖以及各地塊規劃控制指標。

(三)專業工程管網的空間位置。

(四)在地形復雜和地上、地下空間銜接緊密的地區,編制豎向規劃設計。

位于重要地區、重要路段和居住小區的,還應當包括城市景觀分析和民防工程具體布置要求。第九條 (技術規定)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用地分類、規劃設計標準和技術規定,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技術規定,由市規劃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十條 (組織編制主體)

本市城市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重要地區、重要道路兩側以及對城市布局有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市規劃局組織編制。

(二)浦東新區除中央商務區和世紀大道兩側外的城市詳細規劃,由浦東新區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三)中心城一般地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四)寶山、嘉定、閔行、金山、松江區和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歷史文化名鎮、獨立工業城鎮以及市級工業區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由區、縣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其中毗鄰中心城的建制鎮的城市詳細規劃,如鎮域規劃或者鎮的總體規劃正在編制或者調整而需要直接編制的,應當按照市規劃局提出的指導性意見組織編制。

經市或者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可以由開發建設單位委托有相應城市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