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的任務各是什么?

總體規劃是對一定時期內城市性質、發展目標、發展規模、土地利用、空間布局以及各項建設的綜合部署和實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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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規劃主要在于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坐標和標高等,為城市設計提供依據。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

城市規劃設計的主要任務是什么?

城市規劃設計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主要任務是城鄉規劃編制任務,合理利用城市上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土地,綜合部署城市的基礎設施,經濟文化等各種各樣設施,進而保證城市有序協調的發展下去,能在一定時間內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以及環境效益。

且滿足人們多樣化的生活方式和全面發展的需求,并且在未來面對挑戰和危難時能不斷地塑造自己。

城市必須為它范圍內的人們創造各種生存和發展所需的空間,一個好的城市就應該表現為一種工具,能為城市中的人們制造良好的經濟效益。

21世紀隨著居民不斷向城市移動,導致城市內人口數量急劇增加。城市規劃設計應該不斷的完善與發展。

重點解決集中過渡,有些小區或樓閣人滿為患,這十分的影響到了人們的生活質量,所以需要一個好的規劃,解決人們集中過度的這類問題。

其次就是交通擁堵,現在經濟不斷發展,每家每戶幾乎都有自己的私家車,每到上,下班時間點會導致道路十分的擁堵,妨礙到人們的正常生活。

最后就是污染環境的問題,隨著人們的不斷發展,工業的進步,使得人們的生活環境遭到了非常嚴重的污染,所以城市規劃設計,必須不斷的調整,控制人們的環境污染問題。

必須保護環境,給地球一個青山綠水的面貌。

城市規劃設計必須有統一的,科學的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來設計,城市規劃是一定時間內實現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目標,所以必須十分嚴謹的設計和規劃,已達到真正的城市規劃設計。

城市規劃設計就是人們制造一個理想的人工環境給人類理想生活的空間,滿足人類的精神和物質上的需求,維持人類的生存。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包括( )。

A,C,E

答案解析: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狀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預測區域人口增長,確定城市化目標。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城鄉規劃編制任務;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城鄉規劃編制任務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城市規劃中的詳細規劃(控制性,修建性)的主要任務,地位和作用

1、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各地塊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綠地率、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規定。

2、詳規是指具體到某個項目建設的詳細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任務,如項目范圍內的建筑物布局城鄉規劃編制任務,道路寬度等。

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使用強度等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

3、控規法定全稱是“控制性規劃”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目前不少大城市結合實際情況城鄉規劃編制任務,適當深化控規內容,把地塊規劃條件等較為詳細的控制指標納入到編制成果中去,形成的編制成果稱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實際管理中,“控規”、“控制性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基本可以視為同一規劃。

4、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的總平是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對于有些項目(一般是用地面積較大的居住類項目),規劃部門會要求先行編制修規,以便平衡經濟技術指標。而對規模較小的居住項目或工業項目,

往往只需要編制總平圖。所以按照層次分,應當是控規-修規-總平-單體。

5、規劃設計條件是建設單位編制修規前,向規劃部門申領的用于指導修規的基本指標。有些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等同于在招拍掛前規劃部門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的用地規劃條件。

6、總規是控規、詳規的上位規劃,是制定控規、詳規的依據。

城市總體規劃是城市在一定時期內發展的計劃和各項建設(或各項物質要素)的總體部署。是城市規劃編制工作的第一階段,也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