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科學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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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三條 市、縣(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保護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塑造優美的宜居環境。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和利用地下空間,注重改善城市交通和城市景觀。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五條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要求,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市縣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相關制度,暢通信息渠道,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認真研究和吸納公眾意見、建議。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七條 西寧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域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縣人民政府審查前,應當先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牧)民會議或者村(牧)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九條 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編制園區總體規劃,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機構,由建設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報建設項目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交通、水利、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電力、通信、能源等專項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相銜接。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 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設計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鄉規劃設計單位在本市從事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應當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 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的實施情況定期進行評估。規劃評估應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評估報告及征求意見情況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大同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確定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的各項規劃原則,主城區規劃應當符合一軸雙城、分開發展,傳承文脈、創造特色的發展戰略,有利于建設宜居、利居、樂居的魅力城市。鎮、鄉、村規劃應當注重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化城鎮。第四條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科學編制城鄉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財政支持。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為決策提供依據。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規范,制定適合本行政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嚴格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的監督和管理工作,并具體負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負責本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七條 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城鎮體系規劃包括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和景觀設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規劃、計劃、統計、勘察、測繪、地籍、地震、水文、氣象、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向城鄉規劃編制部門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做好城鎮勘測工作,組織測繪城鄉規劃工作需要的大比例地形圖。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體系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大同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總體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大同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第十一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不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鄉規劃、村莊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村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城鄉規劃編制實施與管理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在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在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我國城鄉規劃實施管理的內容
你好,朋友,具體如下:
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概念 建設用規劃管理是指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對于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項目用地提供規劃條件確定建設用地定點位置、面積、范圍、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進行各項行政管理并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總稱。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和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兩種情況區別對待的規劃管理內容、方式和程序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用地申請進行規劃審核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所稱的建設用地是指當前建設的建設用地即建設項目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后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許可的建設用地與《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所稱的建設用地不是一個概念。第四十二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以外做出規劃許可?!痹摻ㄔO用地系指現有的建設用地和規劃的建設用地。當前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應當在該建設用地范圍以內進行選擇定點。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任務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主要任務是 1有效控制各項建設合理使用規劃區內的土地保障規劃實施 2節約建設用地保護耕地促進城鄉統籌和協調發展 3綜合協調各方面關系提高建設用地的經濟、社會與環境的綜合效益 4依法調整規劃中存在的問題不斷完善和深化城鄉規劃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審核內容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遵循《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與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分別對待的審核內容。 1劃撥用地審核內容 對于劃撥用地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經國家規定由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持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包括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首先審查各種文件、資料、圖紙、表格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 2提供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申請后應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建設用地提出規劃條件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性質、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積率等、基地的主要出入口、綠地比例以及紫線、藍線、綠線、黃線的界限等以供建設單位調整、修改和確定建設工程總平面沒計方案。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所提供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確定建設用范圍、面積等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2出讓地塊審核內容 對于出讓地塊的規劃審核內容主要為 1提供規劃條件。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對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使用性質、開發強度、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等相關控制指標和要求提出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冻青l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 2審核建設用地申請條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審查其各種條件、資料、圖紙等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同時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規定的規劃條件進行核驗是否符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地塊出讓前所提供的規劃條件。 3審核建設工程總平面。根據經核驗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所附的規劃條件審核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及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以便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之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權屬證明。《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四、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行政主體是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中的主要職責為 1提供規劃條件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該用地所處環境的客觀條件要求及有關部門的意見經過法定程序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對于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用地在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后也應提出規劃條件。 2受理建設用地申請 當劃撥用地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當出讓地塊的建設項目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查建設單位報送的有關各種文件、資料、圖紙及其建設用地申請表等決定是否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 3審核建設用地項目 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申請后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依法在一定的時間內經過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審查程序和工作制度對建設用地項目的申請及有關事項、條件、內容等進行規劃審核提出規劃審核結論。 4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事項、條件、內容和建設工程總平面進行規劃審核后確認建設用地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和有關控制指標及要求對于具備相關文件并且符合城鄉規劃的建設用地項目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五、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 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的程序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的不同分為兩種情況分別依法進行。 1申請 1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建設單位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后并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之后建設單位可向有關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同時報送建設工程總平面設計方案。 2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地塊出讓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提供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可向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2審核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于建設用地申請主要是先后進行程序性審核和實質性審核。一是程序性審核即審核建設單位報送的各種有關文件、資料、圖紙是否完備是否符合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應有條件和要求。二是實質性審核即審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供的規劃條件是否落實核驗然后審核報送的建設工程總平面圖確定建設用地范圍界限和面積等對建設用地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的有關材料經審核后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向建設單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根據《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對于不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建設用地項目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要說明理由給予書面答復。 劃撥、出讓地塊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程序見226、227頁圖10—1、圖10—2。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2016)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行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新型城市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審批、修改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以及風景名勝區的規劃編制與審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分區規劃、次區域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其他規劃。
前款所稱其他規劃,是指城市空間發展戰略、專項規劃、開發區(園區)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省規定涉及空間布局的規劃。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應當遵循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的原則。第五條 市和縣(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制、審查、修改等組織實施及管理工作。
市和縣(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市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編制、修改等相關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中的重大事項,為市人民政府規劃決策提供依據。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及其專業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則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本級城鄉規劃委員會。第八條 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銜接、功能互補、相互協調的要求,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空間規劃之間的融合,健全空間規劃體系。第九條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信息資源庫,加強城鄉規劃信息化應用,推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空間規劃信息的互聯共享。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并執行下列規定:
(一)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城市總體規劃;
(二)縣(市)行政區域應當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
(三)市區行政區域內的中心城區、外圍組團、近郊城鎮應當分別編制分區規劃;
(四)跨縣(市)區或者跨鎮(鄉)行政區域的特定區域應當編制次區域規劃;
(五)市中心城區及外圍組團、縣(市)中心城區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六)鎮(鄉)、村莊行政區域應當分別編制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但納入中心城區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納入外圍組團的鎮可以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
(七)市和縣(市)行政區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其他規劃。
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歷史地段、傳統村落,按照有關規定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或者保護規劃的,不再單獨編制相應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村莊規劃。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全國城鎮體系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與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規劃有機銜接,明確城市規劃區范圍、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綠線、藍線、紫線、黃線等強制性內容,劃定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和生態保護紅線。第十二條 分區規劃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分區規劃是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依據。
編制分區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結構,提出分區控制內容,深化落實城市建設用地控制線、生態保護紅線,劃定鎮建設用地控制線、村莊建設用地控制線、工業區塊控制線,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協調布局要求,確定公共服務設施、基礎設施分級配置標準以及重大設施布局方案。第十三條 次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
編制跨縣(市)或者跨鎮(鄉)的次區域規劃,應當分別依據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域總體規劃,結合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明確區域發展定位與規模,深化細化上位規劃確定的空間管制要求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統籌安排重大基礎設施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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