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槐鎮的鄉鎮規劃

一、規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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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西戰略”已從籌劃進入加快發展的實施階段,建設“福州大都市”是其中的重要目標之一。《福州市總體規劃(2010-2020)修編》工作已近尾聲,正送報國務院審批階段,大福州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及走向已經明確。福州重要交通樞紐之一,福州高速鐵路東站已確定布局在江田與古槐兩鎮交界地帶,京臺高鐵上島鐵路線和京福高速長平段線路等重大交通通道及樞紐均以確定。濱海新城的構想已進入啟動期,濱海新城呼之欲出。

2、古槐鎮由于具備良好的生態環境和豐富的自然及人文資源,優越的區位及未來交通條件跨越式提升的前景,福州市委市政府給予了極大的關注,選擇其作為市級小城鎮綜合改革建設試點鎮,希望古槐“先行先試”,進步加快發展步伐,又好又快地為濱海新城的建設打下良好的基礎。

3、2010年是“十一五”與“十二五”發展規劃交接時段。《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指出:“十二五”時期(二○一一年至二○一五年),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

生態保護、區域協調發展、擴大消費、提升產業、民生保障、和諧發展是這一時期的關鍵詞。

二、規劃年限、深度、依據

(一)規劃年限

2010~2015年:與“十二五”發展規劃協調

2016~2020年:與福州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及周邊相關規劃協調

2021~2030年:按省試點鎮《規劃導則》執行

(二)規劃編制深度及規劃區范圍

根據《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報批稿),古槐鎮全鎮域已納入福州市域主中心城市(或稱福州都市區)范圍,未來鎮區是主中心城市濱海新城的重要城市組團,即古槐組團。根據《福建省綜合改革試點鎮規劃導則(試行)·總體規劃》要求,古槐鎮總體規劃兼有組團型和邊緣型兩種類型特點,因此古槐鎮總體規劃編制深度應按《分區規劃》執行,并充實鎮村體系內容。

同時,結合古槐區位、交通、地理條件和現狀城鄉發展基礎等要素,本規劃應采用城鄉一體化的發展方式,進行城鄉統籌規劃,建議古槐鎮總體規劃編制的規劃區范圍為:鎮域范圍,陸域面積約51.8平方公里。

(三)規劃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8年)及相關的土地、環境保護、海洋功能區劃等法律、法規。

2、《福建省綜合改革試點鎮規劃導則(試行)》

3、《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報批稿)

4、《古槐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年)》

三、古槐的發展定位與城鎮性質

(一)發展定位

1、政府思路:濱海后花園和海港城的中心地帶。

2《福州總體規劃(2010-2020)》:空港——工業型城鎮、福州火車東站所在地。

3、本規劃認為古槐鎮在未來20年的發展中,主要城市職能為以下幾個方面:

①濱海新城的重要組成部分,海港城核心區。

②濱海新城的后花園,生態型宜居宜游之地。

③濱海新城產業基地,花園式宜創宜業之所。

(二)城鎮性質

1、遠期:海港城的核心區,以高新產業和商貿業為支撐的生態型城鎮。

2、遠景展望一:福州都市區東部門戶,宜居宜業生態型城鎮。

四、發展戰略

1、創新體制機制,聚集發展要素

2、盤活土地存量,轉變發展模式

3、注重區域對接,促進城鄉統籌

4、實施錯位發展,打造宜居新鎮

五、發展規模

(一)人口規模

1、城鎮人口規模預測

至2030年末,古槐城鎮建設區將形成包括龍田、中街、高樓、感恩、洋下、新橋、華元、昆石、雁塘等9個行政村城鄉建設區在內的城鄉一體化格局,人口規劃近期(2015年末)、中期(2020年末)、遠期(2030年末)人口規模分別取5萬人、7.5萬人、12萬人。

2、鄉村人口規模預測

古槐鄉村人口規模預測一覽表 序號 村名 現狀人口

(2009年末) 規劃人口

(2030年末) 備注 1 福坊 1248 700 2 北湖 1245 700 3 嶼北 2919 2600 緊鄰高新產業區,環境優越,相當部分人口可能采取離土不離鄉。 4 嶼中 2627 2300 5 嶼南 2863 2800 鎮域北部中心村。 6 湖坂 989 700 緊鄰高新產業區,環境優越,且適宜發展特色農業和鄉村農家旅游,相當部分人口可能采取離土不離鄉。 7 湖南 2116 1900 8 青山 2129 1800 9 洋布 964 800 小計 鎮北區域 17100 14300 減少2800人,占總人口16.4%。 10 前塘 1433 700 11 上店 1459 700 12 井門 2002 1000 13 竹田 4949 3000 南部中心村 14 下村 1611 1000 小計 鎮南區域 11454 6400 減少5040人,占總人口44.1%。 合計 鄉村人口 28554 20700 3、古槐遠期城鎮化水平

根據以上分析,至2030年末,古槐城鎮人口將有可能達到12萬人,而鄉村人口將只保留2萬人左右。若按此計,古槐遠期城鎮化水平將達到85.7%。

(二)城鎮用地規模

本規劃近期建設用地6.13平方公里,人均122.55㎡/人;中期建設用地8.92平方公里,人均118.90㎡/人;遠期13.8平方公里,人均115.02㎡/人;遠景建設用地地規模將達到15平方公里,人均用地指標控制在110㎡/人內,實現集約增長。

六、城鄉統籌空間結構

形成:“一軸、兩心、四區”的空間布局結構。

1、一軸:古槐城鎮發展軸(福北線)。

2、兩心:福州東站交通樞紐及商務服務中心(片區主中心)和古槐鎮區綜合服務中心(輔中心)。

3、四區:

①古槐城鎮建設區(含中街、高樓、龍田、雁塘、感恩、以下、新橋、華元、昆石9個行政村),總建設用地的面積約10平方公里,規劃居住人口約12萬人。

②鎮域北部特色農業及高新技術產業區:地跨福坊、北湖、嶼北、嶼中、嶼南、洋布、湖坂、青山9個行政村。以湖坂為中心村,帶動及服務周邊發展,遠期本區人口規模約1.4萬人。

③鎮域西南部生態農業和生態旅游區:地跨前塘、上店、下村、井門、竹田5個行政村,以竹田為中心村,帶動及服務周邊發展。遠期本區人口規模在0.6萬人左右。

④鎮域西部董奉山生態保育及生態休閑區:以董奉山森林公園為主體,涉及青山、湖南、龍田、中街、昆石、竹田、上店、前塘等行政村的生態林地等保護用地和人文景觀區。

七、城鄉綜合交通規劃

(一)對外交通

1、鐵路:三主線(京臺高速上島鐵路線和沿海客貨運專線),一支路(福州機場鐵路支線)以及福州火車東站及高鐵保修場。

2、區域快速道路(四條):東濱快速路(福州東部新城至長樂濱海新區)、營濱路、新福北線、兩港快速路。

3、公共交通樞紐:海港城在福州火車東站設置一處一級汽車客運站和大型公交站場,本區均在其服務范圍。屆時感恩客運站取消。

(二)鎮區道路系統規劃

1、主干道:三縱三橫一環。三縱即:福北線、濱海中路、兩港連接線。三橫:百福路、古東路、迎賓路(分東西兩段)。一環:由新寧路與園區中路等形成。

2、次干道(本區涉及16條):融鶴路、感恩路、董奉路、董奉山路、中街北路、中街南路、中街東路、站前西路、站前東路、華元路、新橋路、青山路、高新北路、高新中路、高新西路、高新南路。

3、支路及鄉村道路。

4、廣場:設五處,火車東站西廣場、東廣場、新寧廣場、董奉廣場和濱海廣場。

5、福北線與融鶴路段交叉地帶近期整治方案建議:封閉現有融鶴路出入口,在目前西北側80米處設單向右進入口,在目前入口南側150左右開辟一個出入口,并進行渠化引導,增設黃燈警示。

八、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布局

(一)教育設施

1、提升完善長樂三中,擴大提升現有感恩中學,在古槐新區建設中街中學(為九年一貫制)。現有嶼頭中學取消,其用地建設作為北部中心小學(嶼頭小學)新址。古槐至遠期全鎮人口將達到14萬人,按國標《GB50188-2007》,需要再建一至兩所中學,考慮到本區南側已布局三溪中學新校,東側有濱海中學(新增)。從區域的角度,本區中學教育設施布局較為合理。

2、根據未來人口分布,整合現有小學布局,遠期共形成10所小學。

(二)醫療設施

1、近期新建鎮區級衛生院,位于新區西北側,占地約2公頃。

2、遠期作為海港城核心區,本區應預留一處分區級綜合醫院用地,不小于6公頃。

(三)文體設施

1、結合新寧古城風貌區的建設,打造海港城富有文化底蘊的綜合文化中心,形成包括影視娛樂、購物休閑于一體。

2、建議現有古槐中街,打造為傳統特色文化街。保持現有格局(包括新寧公園、中街禮堂在內)。

3、在現有感恩居住區東側,中遠期建設一個分區級體育公園,占地約15公頃。

(四)其他公共設施布局

1、水廠——依托江田長樂南區水廠。

2、根據電力專項規劃,本區及周邊也共建一座500KV變電站,一座220KV變電站和4座110KV變電站。

3、保留本區內濱海產業區啟動區段的普通消防站用地,中遠期新建高新區普通消防站。

4、近期在古槐新鎮區建設古槐電信分局,預留用地約0.6公頃。

5、近期在新鎮區建設本鎮行政中心,建設預留用地約0.3公頃。

(五)商業服務布局

形成“兩心、一軸、”。

1、兩心

一是結合福州火車東站的建設,逐步打造海港城的綜合服務中心,形成交通樞紐與港城中心的有機結合;是未來福州都市區重要的商業、商務、文化娛樂、旅游接待的綜合服務中心。并充分利用南洋水網發達的特點,形成水上游線與東站樞紐的互動,打造特色明顯的門戶區。

另一個是古槐近中期應積極推動新鎮中心,是帶動古槐近期建設的啟動地帶,是古槐打造宜居新鎮重要服務中心。

2、一軸

建議以福北線為主軸的古槐商住、商務、商貿軸線,爭取盡早疏導外移現有福北線的過境交通(特別是貨運交通),逐步提升福北線的城鎮交通功能。

九、公共綠地系統規劃

形成“一屏、三帶、六園”

1、一屏:以董奉山和竹田巖為主體,加強生態林地保護與建設,嚴禁本區內開采山石,移風易俗,從區域角度統籌解決集中殯葬(公墓)的建設。在保護的基礎上適度進行旅游開發。

2、三帶:東濱快速路防護林帶,山海防護林帶和高鐵防護林帶,東濱及山海防護林帶,寬度不小于250米。

3、六園:根據服務人口及服務半徑及現狀基礎,遠期形成百福公園(現狀)、新寧公園、中街公園、感恩公園、洋下公園和站前公園六個鎮區級公園。。

4、防護綠帶:高鐵及高速公路段兩側不小于50米,快速路兩側不小于30米,城市主干道的兩側不小于10米。

十、近期建設與引導

(一)近期建設的總體戰略

把握機遇,優化體制

突顯優勢,融入濱海

設施先行,打造宜居

明確重點,一軸三區

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使城市規劃的編制規范化鄉鎮城鄉規劃編制情況,提高城市規劃的科學性鄉鎮城鄉規劃編制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編制城市規劃,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編制城市規劃一般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階段。根據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前可以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大、中城市可以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分區規劃。第四條 設市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需要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

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

鄉鎮城鄉規劃編制情況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第五條 承擔編制城市規劃任務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關于規劃設計資格的規定。第六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確定的各項規劃原則,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積極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第七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對城市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的歷史和現狀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取得準確的基礎資料。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供編制城市規劃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第八條 在編制城市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的藝術水平。第九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和當地居民的意見。第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第二章 總體規劃的編制第十一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主要任務是鄉鎮城鄉規劃編制情況:研究確定城市總體規劃的重大原則,并作為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的依據。第十二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鄉鎮城鄉規劃編制情況

(一)論證城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原則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二)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原則確定市(縣)域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三)原則確定城市性質、規模、總體布局,選擇城市發展用地,提出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初步意見;

(四)研究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開發建設的重大原則問題,以及實施城市規劃的重要措施。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成果包括文字說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圖紙。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綜合研究和確定城市性質、規模和空間發展形態,統籌安排城市各項建設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項基礎設施,處理好遠期發展與近期建設的關系,指導城市合理發展。第十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同時應當對城市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一個組織部分,應當對城市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期限可以為十年至二十年,近期建設規劃可以為三年至五年。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市城市應當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自治縣、旗)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應當編制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市域和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內容包括:分析區域發展條件和制約因素,提出區域城鎮發展戰略,確定資源開發、產業配置和保護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的綜合目標;預測區域城鎮化水平,調整現有城鎮體系的規模結構、職能分工和空間布局,確定重點發展的城鎮;原則確定區域交通、通訊、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設施的布局;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技術經濟政策的建議;

(二)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范圍;

(三)提出規劃期內城市人口及用地發展規模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區,以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四)確定城市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以及車站、鐵路樞紐、港口、機場等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確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容量;

(五)綜合協調并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燃氣、供熱、消防、環衛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

(六)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七)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八)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九)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災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十)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跡、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提出保護措施,歷史文化名城要編制專門的保護規劃;

(十一)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十二)綜合協調市區與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各項建設,統籌安排近郊區村莊、集鎮的居住用地、公共服務設施、鄉鎮企業、基礎設施和菜地、園地、牧草地、副食品基地,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十三)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的建議;

(十四)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建制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可以根據其規模和實際需要適當簡化。

寧波市城鄉規劃編制與審批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的管理,規范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寧波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和審批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鄉規劃包括市、縣(市)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村莊規劃,其中城市規劃包括鎮的規劃。

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總體規劃包括近期建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城市分區規劃以及城市專業(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各類城鄉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生效。

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五條 市規劃局負責協調全市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各縣(市)規劃局負責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編制與審批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把城鄉規劃的編制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二章 城鄉規劃編制第七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以經批準的上一層次規劃為依據,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 承擔編制城鄉規劃任務的單位和人員,應當分別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和執業資格,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和省、市的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先進的規劃設計方法和技術手段。

編制城鄉規劃采用的勘察、測量圖件和資料必須符合勘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質量要求。

縣級以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第十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在規劃文本中明確表達規劃涉及的強制性內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需要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的,應當同時編寫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篇章。

前款所稱的強制性內容,是指各類規劃中涉及區域協調發展、資源利用、環境保護、風景名勝資源管理、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內容,是各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進行多方案比較和經濟技術論證,并廣泛征求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意見。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充分考慮公眾、專家和相關部門的意見,并在上報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內容及處理結果。第十二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城鄉規劃外,其他城鄉規劃在報請審批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將城鄉規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城鄉規劃批準后,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在批準后60日內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發展的需要,單獨編制本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

市、縣(市)和鎮(鄉)域總體規劃應當按照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將本行政區域作為規劃區,綜合布局城鄉發展空間和基礎設施,制定空間管治措施,為各級城鄉規劃的制定提供依據。第十四條 寧波市市域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縣(市)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鄉)域總體規劃由所在地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編制寧波市及各縣(市)域總體規劃前應先行編制總體規劃綱要,并開展各項專題研究。第十五條 市、縣(市)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分別組織編制本級的城市總體規劃。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從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發展戰略,按照人口與產業、就業崗位的協調發展要求,控制人口規模、提高人口素質,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資源、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充分發揮中心城市的區域輻射和帶動作用,合理確定城鄉空間布局,促進區域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規劃人口在20萬以上的城市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城市專業(專項)規劃。第十六條 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前,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對現行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各專業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對城市的定位、發展目標、城市功能和空間布局等問題進行前期研究。

規劃編制組織單位應當根據前期研究結果提出編制工作報告,經審批機關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