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2021修正)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都會城市、精致蘭州這條主線,并遵循下列原則:

添加微信好友, 獲取更多信息
復制微信號
(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三)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疏解市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四)社會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確保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優先;
(五)特色保護的原則,強化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管控的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要時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區設立或者相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需要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區政府的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h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已經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反饋。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二條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城區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已經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縣與鄉鎮城鄉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縣、鄉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淄博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區域協調、合理布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建設的規模和時序,突出組群式城市和地域文化特色,推進城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和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城市紫線、綠線、藍線、黃線以及生態保護紅線,改善生態環境,保護耕地、林地、水源地、歷史文化遺存和風景名勝區。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建城鄉規劃委員會,對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城鄉規劃決策的依據。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委員人數比例不得低于委員總數的二分之一。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產生、任期和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規定。
城鄉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業務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與監督。
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和行政執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編制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用以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以及各類專項規劃的編制。
城市發展戰略規劃應當由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第七條 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制、審批、備案以及修改,依照城鄉規劃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八條 村莊規劃由村莊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按照下列規定報批:
(一)張店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淄博經濟開發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淄川區、博山區、周村區、臨淄區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區人民政府審批;
(三)桓臺縣、高青縣、沂源縣轄區內的村莊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對于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按照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進行規劃管理,不再編制村莊規劃。第九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以及理由。第十條 市、區縣、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重要景觀地段,以及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商業文化中心、重要交通樞紐周邊的城市設計,經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將有關內容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十一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自審定之日起三年內未實施完畢的,應當重新審定;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的,應當進行修改。第十二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每二年組織規劃編制單位、有關部門和專家分別對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征求公眾意見,向城鄉規劃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執行情況;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各類專項規劃、近期建設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制定情況;
(五)規劃評估結論以及規劃實施建議。
廈門市城鄉規劃條例(2013)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保護歷史文化和生態資源,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全部為規劃區。
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和相關城鄉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建設現代化國際性港口風景旅游城市為目標,推進島內外一體化,滿足廈漳泉大都市區同城化發展要求,適應海峽西岸經濟區發展戰略需要。第四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城鄉規劃工作。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權限承擔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區、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管理的需要加強規劃編制、規劃展示和規劃信息工作建設。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信息公開平臺,及時公布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及相關城鄉規劃信息,但依法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八條 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查詢;有權對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九條 城鄉規劃按照以下規定組織編制:
(一)本市行政區域編制城市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二)在總體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公共服務設施、綠化、地下空間、市政、交通設施等涉及城鄉空間布局和土地利用的專項規劃;
(三)特定區域編制特定區域規劃;
(四)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區、重點地段編制城市設計。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依法確定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下一層次規劃的編制,不得違背和變更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并應當對上一層次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作出具體安排。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并依法報送審批。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十一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規劃布局確定規劃管理單元,按照規劃管理單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大綱和圖則組成。
控制性詳細規劃大綱落實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的要求,明確管理單元主導屬性、用地功能、建筑總量、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用地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則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大綱的要求制定,落實相關規劃要求,明確規劃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公共綠地面積、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配套規定等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重要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地塊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審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編制。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區人民政府批準。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居)民會議或者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h域內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南京市規劃局的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財務處)
⑴負責局機關政務活動的組織協調和對外聯系;
⑵負責局機關文秘事務;
⑶負責局機關信訪工作;
⑷負責局機關后勤管理工作;
⑸負責局系統財務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綜合管理處
⑴負責規劃管理審批的日常運轉和協調;
⑵負責市、局重要工作目標任務的分解、督察、考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內扎口管理工作;
⑶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收發件管理工作,負責規劃管理審批業務檔案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扎口局信息化管理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規劃編制處
⑴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市規劃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負責組織制定全市城鄉規劃編制經費計劃;
⑶負責組織制定城市規劃編制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成果的管理,負責扎口城市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各類城市規劃(交通市政類除外),負責組織開展城市規劃的戰略及政策研究;
⑸協助做好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計劃、國土規劃、區域規劃、江河流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相關的專項、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
⑹負責城市規劃行業管理的相關工作,負責南京歷史文化名城研究會、南京市城市規劃協會的聯系指導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四)縣鎮規劃處(城鄉統籌處)
⑴負責扎口有關統籌城鄉規劃和村鎮規劃編制工作;
⑵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村鎮規劃的編制計劃和任務下達;
⑶負責組織制定村鎮規劃的制度規范和編制技術標準,負責組織統籌城鄉的相關政策研究;
⑷負責扎口村鎮規劃編制(交通市政類除外)的公示工作;
⑸負責指導、配合各縣編制縣域和縣城總體規劃,指導、推動各郊區、縣編制各類村鎮規劃和涉及村鎮的專項規劃;
⑹負責各縣轄區內需市規劃局審批的市權以上重大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各縣和郊區村鎮規劃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五)用地規劃處
⑴負責扎口規劃選址、用地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規劃選址、用地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審批服務的對外扎口管理工作;
⑷負責跨區域項目選址和用地(市政類除外)的辦理;
⑸負責扎口招拍掛用地和儲備用地所涉市規劃局職責范圍內事項的管理;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市政規劃處
⑴負責扎口交通市政工程規劃管理工作的管理及綜合協調;
⑵負責組織涉及交通市政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組織編制城市層面和跨分局范圍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負責組織編制城中、城南地區和其它管轄范圍內的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協助做好其它相關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扎口交通市政類城鄉規劃編制的公示工作;
⑷負責城中地區、城南地區和跨區域的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管理工作;
⑸協助做好管轄范圍內涉及交通市政工程的規劃監察和規劃驗收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七)測繪管理處(南京市測繪管理辦公室)
⑴負責組織制定全市測繪發展的規劃、計劃和任務下達,組織制定測繪專項經費計劃;
⑵負責綜合供圖的管理及測繪成果的動態更新工作;
⑶負責建設項目竣工測量的管理工作;
⑷負責測繪成果的審批和管理,負責測繪產品的質量監督及公開版地圖、公開展示地圖負責等多種專題圖編制的監督指導,協助做好全市地籍、房產測繪規劃的編制工作;
⑸負責全市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及對測繪違法行為的查處;
⑹負責全市測繪行業管理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八)法規與監督處
技術法規方面職責:
⑴負責組織研究起草有關城鄉規劃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范性文件,負責規劃審批中建筑管理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⑵負責扎口規劃管理技術標準和規范的管理;
⑶負責城市規劃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規劃委托審批事項的辦理和監督檢查;
⑷負責局行政復議、應訴和聽證工作;
⑸負責規劃業務培訓工作,負責局系統的科研和業務調研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規劃監察方面職責:
⑴負責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的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⑵負責涉及批后監督及違法建設查處的政策研究和制度規范的制定;
⑶負責扎口規劃驗線、驗收工作的管理,負責城中地區的規劃驗線、驗收工作;
⑷負責扎口規劃管理審批公示工作;
⑸負責市城市建設管理規劃監察大隊的業務工作指導和檢查;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九)人事教育處
⑴負責局黨組的有關工作;
⑵負責局系統機構編制管理工作;
⑶負責局系統干部管理和局機關人事、外事管理工作;
⑷負責局系統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⑸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南京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總工程師辦公室)
⑴承擔南京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負責規劃委員會及專家會議的組織;
⑵負責協調與南京城市雕塑指導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⑶負責市政府重大項目規劃審批會的組織工作;
⑷負責局規劃項目審批會議的組織工作;
⑸負責局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各類專家評審會議的組織工作;
⑹完成總工程師交辦的有關工作;
⑺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一)機關黨委
⑴負責局機關黨群工作;
⑵負責局機關思想作風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⑶負責組織局機關的政治理論學習和局黨組中心組學習,扎口制定全局學習制度和計劃;
⑷負責局機關宣傳和對外新聞發布工作;
⑸負責牽頭局網站和城市規劃展覽館管理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二)監察室
承擔上級紀檢監察部門和局黨組布置的各項紀檢監察任務。
⑴負責紀檢監察案件的查辦和信訪舉報的核查工作;
⑵負責機關黨風、黨紀、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局系統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章制度;
⑶負責局系統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規劃管理審批案件的監督檢查工作;
⑷負責牽頭局系統的政風行風建設工作;
⑸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三)城中直屬分局
負責鼓樓、玄武、下關、白下、秦淮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規劃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下稱“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驗收、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四)城東直屬分局
負責棲霞區和仙林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五)城南直屬分局
負責雨花臺區的規劃管理工作(河西地區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交通市政類除外),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六)河西直屬分局
負責河西地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七)江寧直屬分局
負責江寧區的規劃管理工作(仙林地區的除外)。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八)浦口直屬分局
負責浦口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十九)六合直屬分局
負責六合區的規劃管理工作。
⑴及時了解掌握所轄地區區政府和駐區大單位的發展設想及建設意向,主動提供規劃指導和便捷服務;
⑵負責組織編制轄區范圍內的各類城市規劃編制工作,協助做好其它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⑶負責轄區內“一書兩證”的規劃管理工作,協助做好跨區域建設項目的選址和用地工作;
⑷負責轄區內的規劃驗收工作,協助做好轄區內的規劃監察和行政復議、應訴、聽證工作;
⑸指導和監督所轄區規劃管理部門的業務工作;
⑹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