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委關于頒發《城市規劃編制審批暫行辦法》和《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程序,推動城市規劃工作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城市規劃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規劃文件的具體編制,由各城市城市規劃部門所屬規劃設計機構負責;沒有城市規劃設計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鎮、縣城、由省、市、自治區所屬城市規劃設計機構協助編制,也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協助編制。工礦區規劃,由工業主管部門規定,具體編制工作可委托有關設計機構完成。第三條 為了使城市規劃編制工作有所依據,城市人民政府應先提出城市總體規劃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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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總體規劃綱要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城市的地理環境、歷史情況、資源條件、現狀特點、結合國民經濟長遠規劃和區域規劃,原則規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城市總體布局和各項建設發展的原則要求,并附城市總體布局示意圖。第四條 城市規劃按其內容和深度的不同,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個設計階段。
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確定城市的性質、發展方向和規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區和各項建設的總體布局,選定規劃定額指標,制定實施規劃的步驟和措施??傮w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是總體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實施總體規劃的階段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詳細規劃是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它的主要任務是:對近期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工廠、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園林綠化、文教衛生、商業網點和其它公共設施做出具體布置,確定道路紅線、道路斷面和控制點的座標、標高,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筑藝術形式要求。第五條 編制城市規劃,必須充分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在編制過程中,要采取展覽會、座談會、調查會等多種形式,聽取有關部門和人民群眾的意見。第二章 城市規劃的基礎資料第六條 編制城市總體規劃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礎資料;
(一)城市自然條件及歷史資料
1. 規劃地區的地形圖(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氣象資料,包括溫度、濕度、降水、蒸發、風向、風速、日照、冰凍等。
3. 水文資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沒地區界限等。
4. 地質和地震資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地震地質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的歷史沿革、城址變遷、市區擴展、城市規劃的歷史資料等。
(二)城市技術經濟資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區的自然資源,包括地下礦藏、水資源、燃料動力資源、農副產品資源等的分布位置、數量、開采利用價值等。
2. 城市人口資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資料。
4. 工礦、企事業單位的現狀及發展資料,包括用地面積,建筑面積,主要產品產量、產值、職工人數、用水量、用電量,運輸量等。
5. 對外交通運輸部門(鐵路、公路、水運、空運)現有及發展用地、職工人數、客貨運量等。
6. 各類倉庫、貨場現有和發展用地等。
7. 高等學校及非市屬中等技術學校現有和發展師生員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8. 科學研究機構現有和發展職工人數、用地面積等。
(三)城市現有建筑物及工程設施資料
1.現有住房建筑面積、居住面積、建筑層數、建筑質量、建筑密度等。
2. 現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經濟、文化、體育、衛生、生活福利設施等建筑的分布狀況、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建筑質量等。
3. 現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包括給水、排水、防洪、供電、通訊、煤氣、熱力、道路、橋涵、市內公共交通等)資料。
4. 現有城市園林、綠地、風景區、名勝古跡的資料。
5. 現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構筑物的設計資料。
6. 城市人防設施的資料。
(四)城市環境及其它資料。
1. 環境監測成果資料。
2. 各廠礦、單位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的數量和危害情況,城市垃圾數量和分布。
3. 其它影響城市環境質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聲、惡臭、震動等)的分布狀況、數量、危害情況的資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環境資料。第七條 編制城市詳細規劃,除總體規劃階段所規定的資料以外,還需要搜集、研究詳細規劃地區的下列資料:
(一)現狀人口詳細資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構成、平均每戶人數等。
(二)近期建設項目資料,包括基建投資、修建量、生產規模、用地面積、職工人數等。
(三)土地現狀利用資料(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四)建筑現狀資料,包括工業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質量、層數、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圖紙表示)。
(五)工程設施及管線現狀資料。
(六)地形圖(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
建城[2014]16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編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天津市規劃局,上海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重慶市規劃局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意見》(國發〔2013〕36號)和《國務院關于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的要求,有序推進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現就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編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做好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線網規劃是指導城市軌道交通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重要依據,是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的組成部分,是城市總體規劃的專項規劃。及時組織和科學編制線網規劃,并將線網規劃的主要內容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有利于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與土地開發時序、強度相匹配,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引導城市合理發展;有利于控制城市軌道交通投資規模,依法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實施,提高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的綜合效益。各地要充分認識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重視和加強線網規劃編制工作,加強線網規劃實施管理,促進城市軌道交通和城市可持續發展。
二、把握線網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
一是以人為本。把改善出行條件、方便群眾日常出行作為首要原則,以群眾實際出行需求和意愿為導向,推進城市軌道交通建設。
二是適度超前。把握現代城市發展規律,根據推進新型城鎮化的需要,有前瞻性和預見性地謀劃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發揮好對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的引導作用。
三是統籌協調。線網規劃必須與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相關內容協調一致,并與區域規劃、重大交通基礎設施規劃、城市交通相關專項規劃等相銜接。
四是因地制宜。根據城市實際情況,充分論證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要性,處理好近遠期的關系,科學確定發展目標,合理選擇制式和敷設方式,明確建設時序。
三、科學編制線網規劃
(一)及時組織編制
在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時,應統籌研究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必要性,確需發展的,應同步編制線網規劃,做好相互協調與銜接。已有線網規劃的城市,在修改或修編城市總體規劃時,要開展線網規劃實施評估,對線網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研究是否需要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如有需要,應以線網規劃實施評估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同步修改或修編線網規劃。
(二)明確規劃期限和范圍
線網規劃的規劃期限和地域范圍,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線網規劃一般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內。同時做好城市軌道交通遠景線網研究,對遠景線網布局提出總體框架性方案,遠景線網一般應在城市開發邊界范圍內布置。
(三)合理確定發展目標和線網規模
編制線網規劃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在深入調查研究城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自然環境、城市建設、城市交通等基礎資料的基礎上,根據實際交通需求,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明確城市軌道交通線網總體規模。
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應積極建設城市軌道網絡,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主體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重點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在城市公共交通的骨干作用。
(四)科學確定線網布局
編制線網規劃應根據城市軌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城市空間結構和用地布局,立足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預測,在多方案比選的基礎上,確定城市軌道交通線網布局。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可適當安排多層次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發揮城市軌道交通引導區域城市發展、優化城市空間結構和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作用;有條件的大城市,應根據引導城市發展或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目標需求,確定線網布局。
線網布局應處理好地上和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關系,與其他開發利用形式協調、銜接。處理好與綜合交通樞紐的關系,方便城市軌道交通與公共汽(電)車等其他交通方式的換乘。處理好與城市重點建筑、橋梁、江河等的關系,充分考慮城市的地形地貌、地質條件和地下管線情況,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的可實施性。
(五)合理布局車輛基地
編制線網規劃應統籌確定車輛段(停車場)、綜合維修中心等車輛基地的分工、類型、規模和布局等。根據線路特征、用地條件和沿線土地使用功能,統一布局車輛基地,同時考慮遠景發展的需要,確定車輛基地的基本位置。車輛基地規劃應堅持資源共享的原則,集約使用土地。
(六)明確用地控制要求
編制線網規劃應對線網規劃中的線路、站點,明確其初步位置及其用地控制要求,落實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劃定城市軌道交通主要設施的用地控制界線和規劃控制區。通過預留與控制設施用地,為城市軌道交通建設提供用地條件。
(七)規范規劃成果
線網規劃成果應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紙,并附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文本應當以條文方式表述,內容明確簡練,具有指導性和可操作性;規劃圖紙所表達的內容應當清晰、準確,與規劃文本內容相符;規劃說明書應與規劃文本的條文相對應,對規劃文本條文做出詳細解釋,并闡述條文執行過程中的要求。線網規劃的重要技術內容,如客流預測,應做專題研究,專題研究成果應當作為規劃說明書的附錄。
四、加強線網規劃的管理
(一)明確編制主體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線網規劃。具體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二)強化編制單位要求
承擔線網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具有豐富的城市規劃、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經驗、技術和人才儲備,并應具有城鄉規劃編制資質證書。
(三)加強線網規劃的技術審查
線網規劃編制(或者修改、修編)完成后,應當組織技術審查。直轄市的線網規劃由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我部組織進行技術審查;其他城市的線網規劃,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組織進行技術審查。
技術審查的重點包括技術路線和方法的合理性,基礎資料和數據的完整、可信性,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與城市的符合性,線網規模、線網布局等與城市空間布局、土地使用的協調性,線網規劃與有關規劃的一致性以及線網規劃的可實施性等方面。技術審查的方式,可以由審查單位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審查過程中,要充分尊重專家意見。發展城市軌道交通的城市,線網規劃技術審查意見,是我部對其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審查的基礎條件之一。
規劃成果在技術審查前,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相關部門意見。
(四)規范線網規劃的審批與修改
經技術審查后,線網規劃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目標、功能定位、線網布局、車輛基地等設施用地控制要求等應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與城市總體規劃一并審批。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程序進行。
線網規劃經批準后,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根據線網規劃,將城市軌道交通線路、主要車站和車輛基地等設施,按照有關程序和要求,及時納入相應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
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編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是責任主體。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技術指導。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與有關部門主動協調,密切配合,保持穩定性和嚴肅性,共同推動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的科學編制和嚴格實施,促進城市軌道交通的健康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4年11月20日
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統一城市規劃技術文件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的內容和深度,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以及未設鎮的縣城。第三條 本細則是和《城市規劃編制辦法》配套的具體規定,編制城市規劃除遵守本細則外,尚應符合其關于城鄉規劃編制的通知他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第四條 城市規劃設計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組成:
(一)規劃文本:表達規劃的意圖、目標和對規劃的有關內容提出的規定性要求,文字表達應當規范、準確、肯定、含義清楚。
(二)規劃圖紙:用圖象表達現狀和規劃設計內容,規劃圖紙應繪制在近期測繪的現狀地形圖上,規劃圖上應顯示出現狀和地形。圖紙上應標注圖名、比例尺、圖例、繪制時間、規劃設計單位名稱和技術負責人簽字。
規劃圖紙表達的內容與要求應與規劃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書和基礎資料匯編,規劃說明書的內容是分析現狀、論證規劃意圖、解釋規劃文本等。第二章 總體規劃第三章 總體規劃階段的各項專業規劃第四章 分區規劃第五章 控制性詳細規劃第六章 修建性詳細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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