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對城市建設的重要性

一、城市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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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規劃是以研究城市未來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的發展方向及城市布局、安排城市工程建設的一種綜合部署。城市規劃大體上又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兩大階段,首先要對城市進行總體規劃,然后等到具體建設時,又要進行詳細的規劃。我國自古以來就有城市規劃這門學問,并且城市規劃是一定時期城市發展的藍圖,是城市建設的標準。要建設好城市,必須有一個統一有效的城市規劃,才能協調各方面的發展,整合整個城市的建設,為城市居民的居住、勞動、學習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城市規劃的重要作用

城市規劃在城市的發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不僅僅體現在城市的建設上,還體現在城市的經濟發展中。

(一)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積極作用

1、城市規劃提出了每個城市建設的方向

每個城市的發展,都離不開良好的城市規劃的作用。在城市規劃之初,首先要有明確的城市發展目標,確定城市總體的發展目標。城市的規劃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來進行,也就是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在宏觀層面,城市規劃要考慮到城市的布局與發展性質。要從城市的交通、功能分區、整體風貌、城市定位、取水、防洪防震等多個層面綜合考慮,還要加強綠化率,為公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生存環境。從微觀層面,要考慮到樓層間距、道路狀況、容積率等等。

2、良好的城市規劃能夠給城市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

良好的城市規劃,能給城市帶來經濟效益,這是經過多年的實踐總結出來的經驗。從土地供應的方面來講,城市用地能夠創造出大量的土地經濟,通過良好的規劃,能夠提高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資金。同時良好的城市規劃能夠克服土地開發中,市場機制失靈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的總體經濟效益。并且,良好的城市規劃能給城市帶來較好的城市風貌,能夠創造一種健康向上的生活風氣,從而提高人們的生活效率。同時良好的城市規劃能夠吸引更多的招商投資,加快城市的建設,從根本上提高城市的發展。城市規劃作為一項制度,有效的彌補了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引發的不足。通過城市規劃,能夠降低土地開發使用中的成本。

3、良好的城市規劃能夠提高城市的環境

現代社會,由于生產力的發展,工業污染也更加嚴重。目前大多數城市的工業污染都相當嚴重,并且通過經濟技術的不斷提高,如此循環,污染會更加嚴重,環境污染使人們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并且現在人們已經意識到環境污染的破壞性,開始重視對環境的保護。可是有一小部分人只注重經濟利益,而不顧對環境的污染。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排放,對人們的生存環境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科學的城市規劃能夠將工業區與城市生活區與商業區分離開來,并且根據城市所處地域以及當地的氣候規律,對工業區的'布局進行合理的規劃,將環境污染對人們生活造成的影響減到最小。任何城市都應當將環境保護作為城市規劃的一個重要因素對待。

(二)城市規劃對城市發展的負面作用

1、過分的追求現代化將破壞城市古貌

在現實生活中,許多擁有悠久歷史的城市,其悠久的城市風貌已經成為當地的一張名片,但是城市規劃一般都追求現代化的建設,對于屬于古跡的建筑也不采取有效地保護措施。比如北京的四合院,已經成為有北京特色的特定歷史建筑,但是在城市規劃中,由于要進行土地的開發,要發展經濟,這些四合院就得不到有效地保護,而進行了拆遷。舊城的原有風貌也可以作為發展城市的一道靚麗的風景線,但是當代的城市規劃對歷史建筑的保護較少,導致了許多歷史遺跡在城市建設中遭到破壞。當前由于我國的城區改造熱潮,許多歷史建筑都面臨著被拆遷的危險,改革開放20年來,以建設名義對歷史建筑造成的破壞遠遠超過了過去的一百年。由于我國古代對城市規劃就比較講究,古城的建筑一般都是有一定的規律,或者有城市中心線,或者有輪廓線。但實現代的城市規劃并沒有將這些考慮到,層出不窮的高層建筑嚴重的破壞了舊有的城市輪廓。

2、政府的行政命令的破壞

一個嚴格的城市規劃,應當將城市的總體規劃演繹的的淋漓盡致,并且城市規劃一旦生效,就要嚴格的執行。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政府行政命令的干預,許多城市建設都不能嚴格的按照規劃來進行施工。由于城市規劃已經將其城鄉規劃編制證書年檢他功能區域做好了詳細的規劃,所以各個區域之間的相互配合才能夠發揮城市規劃本來的意圖。一道政令就將城市規劃更改的現象并不少見,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而不顧城市規劃的大局,將嚴重的破壞城市的發展。

三、如何有效地做好城市規劃

(一)充分的發揮城市規劃的協調和控制能力

從總體上看,城市規劃已經成為政府對土地資源進行資源配置和宏觀調控的有效手段,大多數國家都把城市規劃作為政府職能,將城市規劃部門作為規劃的主要力量。多年來,我國對城市規劃的認識在不斷增加。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以及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城鄉統籌的趨勢越來越強,并且在今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會進入城市發展的關鍵時期,會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的順利發展。在新形勢下,如何有效地加強土地的利用率,改善城市生存環境,促進經濟的發展是城市規劃的重要任務,所以,要充分的發揮城市規劃的協調與控制能力,充分的為我國城市的建設做出貢獻。

(二)改進和完善規劃管理制度

城市規劃屬于政府的職能,在一定程度上,城市規劃屬于社會事務,需要政府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其規劃行為。由于各地的城市發展情況各不相同,所以說地方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的具體情況,出臺具有地方特色的規章制度,用法律手段來確保城市規劃的順利進行,并且用法律手段來支持城市規劃內容的順利實施。并且要積極的建立城市規劃行政管理模式。因為城市規劃是政府行政的重要組成部分,所以說城市規劃要制定嚴格的規劃與實施機制。按照決策和實施相分離的要求,應當建立適當的行政管理模式,合理配置各方的責任,使決策者和執行者能夠各司其職,充分的保證城市規劃的有效實施。

(三)提高城市規劃者的素質

城市規劃關系到一個城市未來的發展狀況,并且良好的城市規劃能夠為一個城市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契機。所以,城市規劃對城市的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作為城市規劃者,要充分的認識到城市規劃的嚴重性,并且政府要嚴把準入關,提高規劃單位工作人員的素質,通過整體素質的提高,來保證城市規劃的質量。同時,相關的從業人員也要通過自學等方式來提高自身的素質與專業技術水平,為城市的規劃作出更高的貢獻。

四、總結:

在我國當前的發展形勢下,城市規劃將會成為影響城市未來發展方向的重要因素。為了保證城市規劃能夠促進我國城市的發展,我們要充分的重視城市規劃的重要作用,積極利用其影響,為我國城市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拓展:城市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缺乏完善的決策機制現階段城市建設財務管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科學合理的決策意見,其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決策機制。目前各城市采用的決策機制較為傳統,主要應用的是主管人員直接決策或管理者通過相關經驗進行決策的方式,導致城建過程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由此可見,城建財務管理缺少相應的決策機制,領導者需要樹立新時期的建設思想和財務管理意識,帶領建設團隊制定完善的決策機制。

(二)財務管理工作的落實效率過低

現階段城建財務管理局面較為混亂,各部門的職責和義務不夠明確,具體表現為承包城建項目的建筑企業,在資金管理、分配、應用方面存在缺陷,各個管理部門和建設部門無法就具體的工作和范圍進行定位。長期的混亂局面和低效率的財務管理落實工作,極大程度上會造成建設資金的流失,降低了建設資金的應用效率,影響了資金的安全穩定應用,最終導致城市建設的結果不理想[1]。

(三)財務管理人員專業素質較低

任何涉及到資金的建設項目都會面臨一定風險,同樣,財務管理活動也會面臨一定的財務風險,在實際的城建資金管理中,財務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不足是影響資金管理效率的主要因素。在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形勢下,城市建設的形勢也發生了改變,建筑行業面臨的市場壓力在逐漸增加,導致建筑企業在提高自身競爭力的過程中,會應用一些投機取巧的手段,造成了城建項目承包企業普遍缺乏誠信的局面。因此,財務管理人員應當在城建工程中發揮自身價值,合理調控建設資金,避免出現資金嚴重流失的現象,減少財務管理面臨的風險,而這一切建立在專業財務知識和正規資金管理方式的基礎上。

(四)資源浪費問題

城建工程存在的資源浪費問題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程的政績性和標志性較強,城市建設和劃分的論據不充足。主要存在于領導者換屆選舉時期,多數領導者在當選后,都急于展示自身的管理能力,進而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開展技術創新,導致部分城市建筑在建設前缺乏專業的理論依據和前期準備工作,盲目開展改造工程,在增加政府經濟壓力的同時,給群眾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諸多不便。

第二,建設思想存在問題。在競爭日漸激烈的形勢下,各地政府都力求建設與眾不同的城市建筑,各種標志性建筑開始廣泛出現在各大城市中。這些建筑物大多數沒有過多的實際應用性能,還存在建設資金較多和后續經營管理難度較大等問題。

第三,城市建設模式雷同現象嚴重。部分城市在建設過程中秉承的是同樣的建設理念,應用的是同樣的建筑造型和模式。在推動城市化進程的過程中,建設部門拆除了大量具有特色發展氣息的建筑。

因此,在城建工程中,管理部門要注重發展地方特色文化產業,體現出不同城市的文化背景。第四,過于重視對國外建筑風格的應用。受到西方文化的沖擊和影響,建筑企業往往比較相信國外的建筑設計方案,這種崇洋媚外的思想會限制國內優秀設計團隊的發展,并且請國外的建筑設計團隊設計和進行建筑規劃會消耗較多資金。種種跡象表明,城市建造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這些財務管理方面的問題,最終都會造成比較嚴重的資金和資源浪費,提高城市建設的成本。

拓展:城市規劃資質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資質等級與標準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審批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重慶市人民政府令

(第160號)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市長 王鴻舉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取消或調整第四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為了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進一步創新行政管理體制,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創建服務型政府,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市政府決定,取消或調整一批不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行政審批項目,共計125項,其中取消97項,調整28項(目錄附后)。

 第四批取消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125項)

序號 項 目 名 稱 處 置 方 式實施部門1取水許可證年審取消市水利局2重慶市學生軍訓基地審批取消市 教 委3國家二類(省級)職業技能競賽審批取消 市勞動保障局 4

防盜安全門生產登記

取消

 市

 公

 安

 局 5防盜保險柜(箱)生產登記取消 6

受理申請港澳商務簽注有效期在1年以下的

企業或經營單位的備案取消

7

水域龍舟競渡、體育競賽、大型渡江游泳許

可取消

8出租房屋登記核準取消 9犬只準養的審批及收費取消 10危險物品購運證(放射性)取消 11單位公章管理卡取消 12水域服務業登記備案取消 13船民變更從業單位后辦理變更登記取消 14舊機動車交易特種行業許可取消 15

美術品展覽、展銷活動的審批

取消

 市

 文

 化

 局 16改建、遷建、拆除營業性演出場所的審批取消 17農村16毫米電影片發行放映審批調整,改為備案 18

占用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

的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19獸藥制劑許可證取消市農業局20乳品加工廠建廠審批取消 21

藥品包裝用材料、容器注冊審批

取消

 市

 藥

 監

 局 22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登記取消 23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年檢取消 24成立國內婚姻介紹機構審批取消市民政局25社會團體刻制印章審批取消 26民辦非企業單位刻制印章審批取消 27

在革命烈士紀念建筑物保護單位范圍內進行

其他建設工程審批取消

市民政局

28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核準取消 29收容站(點)的審批取消 30

執照復印件加蓋原登記主管機關公章的審批

取消

 市

 工

 商

 局 31民用航空器設計、生產、維修企業審批取消 32企業登記代理人員資格核準取消 3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銷售審批取消 34商標印制單位證書(印制商標單位審批)取消 35商標印制單位證書驗證取消 36

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資格證書(商標印制

業務管理人員資格核準)取消

37酒類廣告審批取消 38境內企業在香港發布廣告指定代理公司審批取消 39設置廣告顯示屏審批取消 40廣告專業技術資格核準取消 41房地產廣告備案取消 42合同鑒證取消 43糧食收購證取消 44

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調整,由經紀人協會發

45進口汽車銷售備案取消 46“打假維權、消費者滿意街”命名取消 47沒收違法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核發取消 48市場登記證取消 49

交通(公路、水運)工程質量監督人員資質

考核和發證

取消

 市

 交

 委 50公路工程試驗檢測人員資格考核及發證取消 51公路工程施工企業資信登記取消 52公路、水運監理工程師資格評審取消 53

從事危險貨物作業的碼頭資質核準

取消

 市

 交

 委 54

國內水運企業(含合資、合作水運企業及服

務企業)更名和注銷許可取消

55

國內水運企業增減船舶運力(客船、危險品

船、進口二手船除外)國際船舶進入國內市

場審批取消

56

化工企業質檢機構認證

取消

 市

 經

 委 57易制毒化學物品生產許可調整,改為登記 58煤炭工業重大項目建設初審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59

專業技術人員申請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審

核(直管煤炭企業事業單位)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60

礦山工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政工中級職務資

格評審確認調整,改為日常工作

61

散裝水泥資金預、決算批復

取消

 市

 財

 政

 局 62

國外贈款項目執行機構向贈款受益方收取管

理費的審批取消

63外國政府貸款項目轉貸銀行的審批取消 64

契稅減免稅額超過10萬元的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65

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66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備案取消 67工資宏觀調控審批取消 68經營者年薪制審批取消 69

外國組織和個人根據有關文化交流協定利用

檔案審批

取消

 市

 檔

 案

 局 70資產與產權變動的國有企業檔案處置審批取消 71

已到開放期限無需繼續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檔

案開放審批取消

72

國家檔案館無合法繼承者的寄存檔案開放審

批取消

73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省公司制定的檔案管理辦

法審批取消

74建立企業檔案館審核取消 75公布非國家所有檔案的審核取消 76

企業檔案館申報登記

取消

 市

 檔

 案

 局 77成立企業檔案館備案取消 78

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教育部直屬

的院校成立檔案館備案取消

79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各級公司制定的檔案管理

實施細則備案取消

80

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各級公司制定的具

體檔案管理實施辦法備案取消

81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制定的檔案管理實施辦

法或工作細則備案取消

82

省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具體檔案

管理實施辦法備案取消

83

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制定檔案管理實施細則備

案取消

84交通檔案銷毀清冊備案取消 85

查處違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案件備

案取消

86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的城鎮控規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市

 規

 劃

 局 87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區縣(自治縣、市)政府

所在城鎮建制鎮(含歷史文化名鎮和中心

鎮)的總規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88

特大城市范圍以外的各城市分區規劃審批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89

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符合批準的

修建性詳規的非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審批和

市級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外的非重大建設項

目的審批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90

遠郊區縣(自治縣、市)基本建設技術改造

在1億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

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

91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年檢調整,改為每兩年1次 92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驗收

取消

 市

 園

 林

 局 93

公園、游園、綠化廣場和城市道路綠化的園

林綠化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取消

94游樂園規劃建設選址審核取消 95

審批使用以工代賑資金項目

調整,下放區縣(自治

縣、市)市 計 委

96

城市雕塑制作資格審批

取消

 市

 建

 委 97

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建(構)筑物建設的審

批取消

98建筑材料、設備登記備案取消 99

遷移、拆除道路照明設施許可

取消

 市

 市

 政

 委 100車輛清洗站運營許可取消 101戶外燈飾設置許可取消 102城市供水企業資質審查取消 103

月均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建設項目節水設

施設計方案審批許可和新增用水方案審批許

可取消

104

衛生用品審批

調整,改為備案

 市

 衛

 生

 局 105醫用氧艙購置批準書取消 106強化食品審批取消 107特殊營養食品審批(加藥食品)取消 108輻照食品初審取消 109保健食品初審取消 110

外商投資企業預約用地登記

取消

 市

 國

 土

 房

 管

 局 111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

調整,部分下放區縣

(自治縣、市)

112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審批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13房地產中介機構年檢取消 114房地產中介機構備案取消 115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年檢取消 116地質勘查單位資格核準調整,改為注冊登記 117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資質證書審批

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市

 國

 土

 房

 管

 局 118礦業權評估機構資格認定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19白蟻防治單位資質審批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20物業管理企業資質審批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21城市危險房屋安全鑒定人員資格核準調整,改變管理方式 122白蟻防治人員崗位證書核準調整,由行業協會管理 123食鹽代理批發許可證年檢取消市鹽務局124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調整,行業協會管理市 科 委125

企業人員流動調動審批

調整,只保留“企業跨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

員調動和政策安置性調

動審批”。市人事局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管理,規范城市規劃編制工作,保證城市規劃編制質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規劃編制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

第三條 委托編制規劃,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分為甲、乙、丙三級。

第六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標準:

(一)具備承擔各種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給排水專業各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8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的人員不少于15人;

(三)達到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8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七條 甲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范圍不受限制。

第八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占全部專業技術人員的比例不低于15%,其中高級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高級建筑師不少于1人、高級工程師不少于1人;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城市規劃專業人員不少于5人,其他專業(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環保等)人員不少于10人;

(三)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經營、財務、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

(六)有固定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九條 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全國承擔下列任務:

(一)20萬人口以下城市總體規劃和各種專項規劃和編制(含修訂或者調整);

(二)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研究擬定大型工程項目規劃選址意見書;

第十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

(一)具備相應的承擔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能力;

(二)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規劃師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給排水等專業具有中級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術、質量、財務、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四)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裝備及應用水平考核標準;

(五)注冊資金不少于20萬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場所,人均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第十一條 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可以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下列任務:

(一)建制鎮總體規劃編制和修訂;

(二)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詳細規劃的編制;

(三)2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各種專項規劃的編制;

(四)中、小型建設工程項目規劃選址的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條 工程勘察設計單位、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及其他非以城市規劃為主業的單位,符合本規定資質標準的,均可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其中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的城市規劃編制機構中專職從事城市規劃編制的人員不得低于技術人員總數的60%。

第十三條 申請城市規劃編制資質的單位,應當提出申請,填寫《資質證書》申請表。

申請甲級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

申請乙級、丙級資質的,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發《資質證書》,并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在具備相應的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注冊資金時,可以申請暫定資質等級,暫定等級有效期2年。有效期滿后,發證部門根據其業務情況,確定其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 乙、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取得《資質證書》至少滿3年并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資質分級標準的有關要求時,方可申請高一級的城市規劃編制資質。

第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撤銷或者更名,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發證部門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并或者分立,應當在批準之日起30日內重新申請辦理《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遺失《資質證書》,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向發證部門提出補發申請。

第十八條 《資質證書》有效期為6年,期滿3個月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向發證部門提出換證申請。

第十九條 《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第二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時,取得城市總體規劃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其他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向任務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支機構中,凡屬獨立法人性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資質證書》。非獨立法人的機構,不得以分支機構名義承攬業務。

第二十二條 兩個以上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合作編制城市規劃時,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應當按照第二十條的規定共同向任務所在地相應的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禁止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禁止無《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承接城市規劃編制任務。

第二十四條 發證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實行資質年檢制度。

城市規劃編制未按照規定進行年檢或者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責令其限期辦理或者限期整改,逾期不辦理或者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發證部門可以公告收回其《資質證書》。

第二十五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城市規劃及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與城市規劃編制有關的標準、規范。

第二十六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城市規劃編制成果,應當在文件扉頁注明單位資質等級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規劃編制單位提交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規劃編制最終成果,應當責令有關規劃編制單位按照要求進行修改或者重新編制。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編制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編制,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證書》范圍承接規劃編制任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條 甲、乙級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規劃編制任務違反第二十條規定的,任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補辦備案手續,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規劃編制成果不予審批,責令限期整改、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一)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二)涂改、偽造、轉讓、出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三)轉包城市規劃編制任務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于所提交的規劃編制成果不符合要求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資質證書》。

第三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具有甲、乙、丙級資質的城市規劃編制單位均可編制集鎮和村莊規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建設部1992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辦法》及1993年頒發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