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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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鎮、鄉和村莊,鎮、鄉規劃區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劃定規劃區。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制定城市規劃、鎮規劃和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應當制定村莊規劃的區域。鼓勵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制定村莊規劃。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符合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注重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相結合,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突出地域特色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給予經費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需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經費。第七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的管理,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對在城鄉規劃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機構,負責審查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和需要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的城鄉規劃草案以及需要其審查的其他城鄉規劃草案,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審查意見。

城鄉規劃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人、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其成員由本級人民政府聘任。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工作職責,建立健全運作程序和表決方式等工作規程。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鄉規劃工作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的鎮和鄉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城鄉規劃管理職責,并確定相關機構或者人員負責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制定城鄉規劃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本省城鄉規劃編制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規范和指導全省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指導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 省域城鎮體系規劃由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域性城鎮體系規劃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并由組織編制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合肥市和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分別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一并編制和審批。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對城市遠景發展做出預測性安排。

昆明市城鄉規劃條例(2017)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總體規劃和鄉、村莊規劃以及依法制定的其他規劃確定應當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第三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后建設、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優先的原則,綜合考慮人口、資源因素和生態環境承載能力,保護自然資源、人文資源,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對滇池等湖泊、河流的保護,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維護公共利益。第四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協調各類專項規劃,并符合上一層級的城鄉規劃要求,對城鄉空間環境統一規劃。

城鄉規劃的制定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標準、規范;沒有標準和規范的,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五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第六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縣(市、區)的城鄉規劃工作;經批準可以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管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活動。

縣(市)、東川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實施、監督和查處工作。鄉、鎮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受上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配合縣(市、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有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配備專(兼)職規劃協管員,協助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其他所屬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城鄉規劃委員會對城鄉規劃重大事項進行審議。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建立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數據庫,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合理開發利用地上地下空間,創新管理模式,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提高規劃制定、實施和監督管理的水平和效能。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條 昆明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昆明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一條 縣、東川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總體規劃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昆明城市規劃區內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報請審批前應當先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鎮人民政府研究辦理。第十二條 產業園區規劃由各產業園區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昆明高新技術開發區、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昆明滇池旅游度假區的產業園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省級以上和昆明城市規劃區內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產業園區規劃經所在地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三條 行業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城市、鎮的總體規劃,由相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城鄉規劃編制相關政府規章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編制相關政府規章,統籌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編制相關政府規章,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編制相關政府規章的制定、實施以及相關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村莊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規劃分為總體規劃、片區規劃、詳細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第四條 編制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遵循城鄉統籌發展、土地集約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原則,注重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第五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鄉規劃編制相關政府規章;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負責轄區內城鄉規劃相關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負責城鄉規劃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市的城鄉規劃編制技術標準和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委托實施規劃許可。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并綜合考慮地質災害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和交通影響評價等結論。第十條 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第十一條 片區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需要編制片區規劃的范圍由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第十二條 市區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縣域內的鎮總體規劃及其控制性詳細規劃在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三條 村莊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區內村莊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域內村莊規劃經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第十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有關單位組織編制的專項規劃,應當按照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編制技術要求進行編制后,連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景觀、城市空間特色、自然和歷史風貌保護等特殊需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依法公開征求意見后,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重要地塊的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六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單獨編制的重要地塊的城市設計,應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七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近期建設規劃制定年度實施計劃。年度實施計劃應當與年度投資計劃和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明確規劃年度實施的主要內容,統籌安排城鄉重點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設。

淮南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修改和實施城鄉規劃,以及在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有關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第三條 城鄉規劃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派出機構,負責指定區域城鄉規劃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城鄉建設、房地產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的有關工作。第四條 市、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議、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中的重大事項。第五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范、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城鄉規劃有關技術規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編制計劃,并將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七條 本市城鄉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和審批:

(一)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二)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縣域內的其他鎮的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規劃編制時應當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和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等范圍,并制定空間管理措施。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應當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和備案:

(一)市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三)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隸屬于區的,由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隸屬于縣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第九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以上一層級規劃為依據,并與相關規劃相銜接。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統一使用國家測繪基準體系的測繪成果。第十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向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單位提供勘察、測繪、氣象、地震、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第十一條 市、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各類專業規劃,經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八公山、舜耕山、上窯山等風景區的保護規劃。

風景區的核心區內禁止任何項目建設。風景區的保護控制區內確需新建項目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組織聽證;市人民政府決定建設的,應當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決定。

風景區周邊的建設,應當充分考慮自然山體輪廓線,采取低密度開發模式,嚴格控制建筑高度。

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市域總體規劃、縣(市)域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范圍在有關城鄉規劃中劃定。第三條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鄉、鎮、村莊的建設。

編制風景名勝區有關規劃和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風景名勝區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四條 城鄉規劃和建設應當尊重城鄉歷史和城鄉文化,保護歷史文化遺產和傳統風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做好受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維護和使用工作。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態帶的保護,確保區域社會、經濟與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生態綠帶、森林公園、濕地等關鍵性生態基礎設施的保護,妥善處理近期建設與長遠發展、自然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關系。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加強對重要水域及飲用水源、防洪排澇設施和水生態的保護,保障供水、防洪和水功能區的安全,積極發揮水系的城鄉生態調節、景觀美化、游覽觀光等作用。第七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業務上接受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規劃工作的需要加強規劃管理機構建設,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工作的公眾參與制度。第十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計劃進行。城鄉規劃編制計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制定。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使用坐標系、高程系統一的地形圖。第十二條 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在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市人民政府報送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市)域總體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市)域總體規劃編制后,可以不再單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第十四條 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以外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五條 城鄉規劃中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人民防空、醫療、教育、文化、體育及歷史建筑保護、生態和水系保護等涉及空間布局與利用的專項規劃,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對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落實各類專項規劃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