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協調城鄉空間布局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優化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甘肅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的制定、修改、實施、監督檢查。第三條 本市城鄉規劃應當落實和細化甘肅省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主導蘭州--西寧城市群的發展,應當體現蘭州--白銀都市圈的核心,應當體現省會城市的功能定位,應當體現本市“一心(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兩翼(蘭州新區和榆中生態創新城)多節點(紅古區、永登縣、皋蘭縣)”的城市空間布局。第四條 本市城鄉規劃包括市、縣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以及鄉鎮規劃、村莊規劃。詳細規劃包括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圍繞都會城市、精致蘭州這條主線,并遵循下列原則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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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

(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原則,合理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三條控制線;

(三)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疏解市區非中心城市功能,構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城鎮格局;

(四)社會公眾利益優先的原則,符合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確保公共空間、公共交通和公共配套優先;

(五)特色保護的原則,強化城市風貌保護,加強生態修復和城市修補,注重歷史文化的傳承與保護,塑造城市風貌特色;

(六)規劃管控的原則,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和穩定性,增強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兼顧規劃的可操作性。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必要時根據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的需要,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以下簡稱“中心城區”)和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區設立或者相鄰區聯合設立適合規劃管理需要的派出機構。

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是本級人民政府進行城鄉規劃決策的議事協調機構,負責審議本市城鄉規劃和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通過的事項,按照法定審批權限由審批機關辦理。

市城鄉規劃委員會應當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代表、中心城區政府的代表、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比例不低于四分之一。縣城鄉規劃委員會參照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設立。

城鄉規劃委員會的議事規則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城鄉規劃工作的順利開展。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規劃專家咨詢論證和公眾聽證制度,充分征求、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各級各類城鄉規劃及相關信息,聽取公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規劃研究,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城鄉規劃的科學性和前瞻性,增強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違規變更已經批準的規劃。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行政區劃調整等確需修改的,須先經規劃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按法定程序進行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修改和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和建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并反饋。第二章 規劃的制定與修改第十二條 本市城鄉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提請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中心城區所轄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經區人民政府審查,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已經納入中心城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不再單獨編制鎮的總體規劃。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在其上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編制,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縣與鄉鎮城鄉規劃合并編制,也可以幾個鄉鎮為單元編制鄉鎮總體規劃,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甘肅省人民政府對縣、鄉鎮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內容和程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城市規劃師掛靠的問題

關于城市規劃師掛靠的問題

導語:城市規劃成為政府在城市發展、建設和管理領域的公共政策,其重點正在從工程技術轉向公共政策,城市規劃師在城市發展問題上的話語權逐步增大。城市規劃社會功能的演變必然深刻地影響其職業的社會角色,并導致規劃師的角色分化。中國規劃師的社會角色分為兩類:政府規劃師和執業規劃師,社會角色的差異必然導致其知識結構和職業素養不同。但是,一方面規劃師整日忙于完成設計任務,另一方面城市規劃的政策性內容正在被各相關部門肢解,城市規劃有被日益工具化的危險。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們的規劃教育并沒有培養出適應規劃職業發展要求的人才。

注冊城市規劃師掛靠分三大類

一、注冊政府部門的規劃師掛靠

據了解,政府部門的規劃掛靠是擔當著兩方面的職責,一方面是作為政府公務員所擔當的行政管理職責,是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執行者,另一方面擔當了城市規劃領域的專業技術管理職責,是城市規劃領域和運用城市規劃對各類建設行為進行管理的管理者。他們是行政管理體系與城市規劃專業技術之間的橋梁,有的更是專業技術領域的行政決策者。政府部門的城市規劃師是城市規劃領域中貫徹執行國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核心,同時也是保證城市規劃技術合理性的中堅,是城市規劃實施和發揮作用的關鍵。

二、注冊編制部門的規劃師掛靠

城市規劃編制部門城市規劃師掛靠的主要職責是編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可以操作的城市規劃成果,因此期主要角色是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但顯然,城市規劃作為政府行為,并且具有公共政策的`屬性,因此城市規劃的編制具有極強的政治性,不僅要實施國家和政府的政策,而且其編制成果也將通過法定的程序轉化為政府的政策和作為政府管理的一句,因此具有極強的政府行為特征。這是規劃編制機構與其他咨詢機構所不同的地方,也是城市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規劃師區別于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或專家的重要方面。但也應該看到,作為規劃編制部門的城市掛靠規劃師終究不是決策者,而是為決策者提供咨詢和參謀,因此必須堅持專業技術的要求,強調專業技術上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從而使最終的決策能夠建立的科學的基礎之上。

三、注冊研究和咨詢機構的規劃師掛靠

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從事著與城市規劃相關的研究和咨詢工作。這種研究和咨詢工作于規劃編制機構的主要區別在于,其主要不是編制法定的城市規劃,其完成的研究和咨詢成果并不會直接作為法定的政策和文件而得到執行。因此,在相當程度,研究與咨詢機構的規劃師是以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的身份為主,工作的重點也在在于提出合理的建議和進行技術儲備。

與前兩種注冊規劃師掛靠相比,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在工作內容上更少受到現實和實施具體問題的制約,更具有對現實批判性和對合理性的追求,因此也就更具有社會改革的動力和熱情。研究和咨詢機構的城市規劃師可能為不同社會利益代言,其所代言的往往是受人所托,二并不完全是自身機構的。他們通過對社會利益的代言而參與到社會利益的協調過程中,并發揮相應的作用。

城市規劃師掛靠證書管理怎么進行

眾所周知,所謂城市規劃師是指通過相關考試后獲得相關執業資格證書并具備相關技術的人員,像其他證書一樣都可以選擇掛靠,那么城市規劃師掛靠證書管理怎么進行呢,我們一起來探討。

據了解在掛靠注冊過程中,證書的管理一般分為三個方面,分別為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及變更注冊,城市規劃師與經濟師掛靠等都一樣。

初始注冊:

一般而言,在我們通過相關執業資格考試后,并取得相關合格的的證書,自身沒什么違法違紀行為,身體也沒什么大的毛病,對參加工作沒有任何影響。這個時候就需要自身所在單位批準,并由自己申請進行注冊登記管理,這周期跟建造師都一樣,都是三年

延續注冊:

而延續一般是指城市規劃師掛靠注冊3年結束后,假如還是從事相關方面的工作,需要申請延續注冊登記,這個需要我們大家注意千萬不要因為什么原因忘記,不然影響是很大的。

變更注冊:

所謂變更注冊就是我們城市規劃師在相關期間內因為退休了或者想到其他別的單位了,或者單位改制什么的,重大的工作調動什么的,這個時候我們就需要改變原來的注冊登記,進行變更注冊重新登記。

當然,這三個注冊都是循序漸進的,不能夠越級或者搗亂順序,我們在實踐的操作中也需要大大注意相關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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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4月1日起 蘭州城鄉規劃管理有了直接遵循依據

原標題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明年4月1日施行 城鄉規劃管理有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了直接遵循依據

本報訊 (蘭州晨報/掌上蘭州記者 王思璇) 12月18日,記者從蘭州市自然資源局獲悉,《蘭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是蘭州市城鄉規劃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包括總則、規劃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的制定和修改、規劃城鄉規劃咨詢編制問題解決的實施、城市特色保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八十條內容。《條例》針對蘭州市城鄉規劃存在的舊城改造實施困難、規劃動態評估缺失、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無法保障、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以及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不夠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對舊城改造、規劃動態評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禁止擅自改變、代征公共用地、司法執法配合、市政公用服務單位配合等作出具體規定。

該《條例》的出臺,將從立法層面解決蘭州市城鄉規劃存在的重形式輕內涵重編制輕執行、城市特色保護不夠、控詳規劃覆蓋不全、城市設計理念不新、規劃管控力度不大等問題,為全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提供直接遵循依據。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1)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我省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加快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本辦法。第三條 城市、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鄉、村莊規劃。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鎮、鄉、村莊以及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職權范圍內的鎮、鄉、村莊規劃管理具體事務委托鎮、鄉人民政府實施。

設區的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市轄區設置派出機構。

鎮、鄉人民政府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適應本地區城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標準和規范,履行法定程序,并符合經依法批準的上一層級城鄉規劃。第六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 建立健全城鄉規劃公眾參與制度。制定、實施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和渠道,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

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及時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公布。城鄉規劃行政許可事項的辦理結果以及對違反城鄉規劃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結果應當依法公開。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縣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

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由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其中公眾代表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公眾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成立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人民政府確定。

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咨詢委員會的意見作為規劃決策的重要依據。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健全城鄉規劃管理機構,按照城市、鎮、鄉規模,配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增強城鄉規劃的科學性。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測繪工作及自然資源、地理空間數據庫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促進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一條 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鄉、鎮發展布局,對城市、縣行政區域內的資源保護和利用、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進行綜合安排。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和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鎮、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鎮、鄉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依法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和審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規劃行政許可、實施規劃管理的依據。

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出讓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應當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行為。 第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第七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規劃編制單位承擔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第八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資源條件、環境狀況、歷史文化遺產、公共安全以及土地權屬等因素,滿足城市地下空間利用的需要,妥善處理近期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發展與保護的關系。

第九條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經批準的城市、鎮總體規劃,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采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基礎資料。

第十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土地使用性質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控制要求;

(二)容積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綠地率等用地指標;

(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的用地規模、范圍及具體控制要求,地下管線控制要求;

(四)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黃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綠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紫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藍線)等“四線”及控制要求。

第十一條 編制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結合城市空間布局、規劃管理要求,以及社區邊界、城鄉建設要求等,將建設地區劃分為若干規劃控制單元,組織編制單元規劃。

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或者減少控制要求和指標。規模較小的建制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與鎮總體規劃編制相結合,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和指標。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后,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公告的時間、地點及公眾提交意見的期限、方式,應當在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計劃,分期、分批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中心區、舊城改造地區、近期建設地區,以及擬進行土地儲備或者土地出讓的地區,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成果由文本、圖表、說明書以及各種必要的技術研究資料構成。文本和圖表的內容應當一致,并作為規劃管理的法定依據。 第十五條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應當采用紙質及電子文檔形式備案。

第十六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召開由有關部門和專家參加的審查會。審查通過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控制性詳細規劃草案、審查意見、公眾意見及處理結果報審批機關。

第十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信息網站以及當地主要新聞媒體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

第十八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檔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控制性詳細規劃數字化信息管理平臺。

第十九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建立規劃動態維護制度,有計劃、有組織地對控制性詳細規劃進行評估和維護。

第二十條 經批準后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對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的必要性進行專題論證;

(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采用多種方式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

(三)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提出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建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專題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方可組織編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審查報批。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和編制技術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