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全文)

《浙江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已進入省人大一類立法計劃,《條例》(草案)已送省政府法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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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應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與屬地管理相結合”和“誰引發、誰治理”原則。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質災害,按照《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和《市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規定。

二加強法制建設、健全監督管理體系,加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及其配套法規,嚴格執法,加強監督,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工程、經濟活動,大幅度減少人為活動誘發的地質災害。

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市場秩序,保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質量,根據《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制定本辦法。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標準范圍介紹?

最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標準范圍規定哪些內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企業資質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單位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甲級施工單位可以承擔各種等級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的施工。

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根據工程規模和資金不同,所需資質也不同。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是指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技術力量,技術水,平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屬于工業工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分為特級、一級、二級、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