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測繪管理辦法(2016修正)
1、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促進測繪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及其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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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4、第七條 地理信息資源目錄納入本級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由政務信息資源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統一管理。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1、第八條 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測繪提供便利,不得妨礙和阻撓測繪人員依法進行測繪活動。測繪行政執法人員應當秉公執法,不得濫用職權或越權執法。第二章 測繪資質管理第九條 省測繪管理機構負責本省測繪資格審查認證的管理工作。
2、(二) 測繪資質證書原件及復印件;(三) 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情況表;(四) 中介服務機構自律管理制度、服務承諾制度;(五) 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縣級以上有關部門依照職責協同做好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測繪管理的相關工作。
浙江省測繪管理條例的條例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管理,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測繪管理,規范測繪市場,促進測繪事業發展,保障測繪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3、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成果管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測繪成果應用與共享,滿足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測繪辦理
1、測繪資質辦理甲級需國務院審批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乙級一般為省國土廳辦理,丙級與丁級為市國土局辦理。公司成立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你需要先成立一家公司,公司名稱不能帶有測繪兩個字,需要有資質以后再更改。
2、辦公場所各等級測繪資質單位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的辦公場所:甲級不少于600平方米,乙級不少于150平方米,丙級不少于40平方米,丁級不少于20平方米。質量管理(1)甲級測繪資質單位應當通過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認證。
3、測繪資質辦理流程:提出測繪資質申請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補正材料或者予以受理寧波市測繪資質的發證機關的決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4、法律主觀:測繪公司資質辦理條件為: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5、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審批甲級測繪資質并頒發甲級《測繪資質證書》。省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審意見;負責受理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做出審批決定,頒發乙、丙、丁級《測繪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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