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測繪資質的分類和業務范圍有哪些?

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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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專業范圍劃分為測繪資質分包管理: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2014年7月1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國測管發〔2014〕31號印發修訂后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該《規定》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變更與延續、監督管理、罰則、附則7章37條,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3月12日發布的《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予以廢止。

擴展資料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六條 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具有符合要求的專業技術人員、儀器設備和辦公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保證體系,測繪成果檔案管理制度及保密管理制度和條件;

(四)具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匹配的測繪業績和能力(初次申請除外)。

第七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將測繪資質行政許可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等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測繪資質審批機關應當健全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維護機制,實現測繪資質行政許可在線受理和審查,方便管理相對人,提高行政效率,增強管理能力。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什么

法律分析:《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的規定。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監督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行政許可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而制定的。下面是中達咨詢帶來的關于測繪資質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介紹以供參考。

測繪資質管理規定主要內容測繪資質分包管理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

測繪資質的專業范圍劃分為測繪資質分包管理: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地理信息系統工程、工程測量、不動產測繪、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

測繪資質各專業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是甲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審查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是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審批機關,負責受理、審查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負責受理甲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省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可以委托有條件的縣級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行政區域內丁級測繪資質申請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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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資質管理辦法

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有以下內容測繪資質分包管理

第①條為了加強對測繪資質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監督管理測繪資質分包管理,規范測繪資質許可行為,維護測繪市場秩序,促進測繪行業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制定本規定。

第②條從事測繪活動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的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第③條國家測繪局負責全國測繪資質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④條測繪資質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測繪資質的業務范圍劃分為: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籍測繪、房產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海洋測繪、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互聯網地圖服務。測繪資質各個業務范圍的等級劃分及其考核條件由《測繪資質分級標準》規定。

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維護國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新修改的《測繪資質管理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拓展資料:資質要求有哪些?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二)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三)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四)有健全的技術、質量確保體系和測繪成果及資料檔案管理制度;

(五)有與申請從事測繪活動相適應的保密管理制度及設施;

(六)有滿足測繪活動需要的辦公場所。

法律依據:《測繪資質管理辦法》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測繪資質等級許可的專業類別和作業限制范圍內從事測繪活動。

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大地測量(含衛星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攝影測量與遙感、工程測量、地圖編制、地籍測繪、房產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測繪、地理信息系統工程以及軍事測繪單位從事非軍事測繪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三條 省測繪局是省人民政府負責測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全省測繪工作。

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測繪工作的行政部門(以下稱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工作。

省農墾總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系統有關的測繪工作,并接受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基礎測繪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更新周期,對基礎測繪成果進行更新。第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建設、水利、能源、交通、通信、資源開發和其他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以及房產測量活動實施測量技術規范的監督。第六條 中等以下城市和地方建設項目確需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涉外測繪項目應當采用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第七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全省測繪資質審查、發放測繪資質證書和監督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測繪資質或者執業資格和測繪作業證件。第八條 測繪單位不得偽造、涂改、轉借、轉讓和借用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單位分立、合并或者終止測繪業務,應當在分立、合并、終止后三十日內將測繪資質證書交回頒發證書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 三十萬元以上的測繪項目應當實行招投標,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測繪項目除外。第十條 測繪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將測繪項目發包給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承包。測繪項目發包單位不得低于測繪成本價格發包。第十一條 測繪項目不得轉包。

經測繪項目發包單位同意的測繪項目可以分包,但是,已經承擔分包項目的單位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二條 測繪單位在實施測繪項目前,應當向測繪項目所在地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受理測繪項目登記的市、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測繪項目登記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取得測繪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建立專題地理信息系統或者區域地理信息系統的,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第十三條 國家和省投資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無償匯交副本,非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匯交目錄。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匯交測繪成果副本或者目錄的單位出具憑證,并在三十日內移交給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第十四條 外國組織或者個人經批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與我國有關部門、單位合資或者合作完成的測繪成果,中方合資或者合作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全部測繪成果副本,并應當向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測繪成果目錄。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的管理和利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活動的,應當首先利用本省已有的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在對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建設工程測繪項目批準立項前,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使用的測繪成果,應當充分予以利用。第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無償提供使用的測繪成果外,測繪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測繪成果的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與測繪成果保管單位簽訂使用協議。第十七條 生產、存儲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基地或者場所,周邊五十米范圍內不得建造可能影響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從事生產經營性活動。第十八條 測繪單位應當接受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對測繪成果的質量監督;任何單位不得提供未經質量檢查驗收或者檢查驗收不合格的測繪成果。第十九條 編制、出版地圖,應當選用當時最新資料作為編制基礎,并根據地形、地物變化情況及時進行補充和更新。地圖內容的表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遼寧省測繪市場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條 為測繪資質分包管理了加強測繪市場管理測繪資質分包管理,發展地理信息產業測繪資質分包管理,推進測繪事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遼寧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測繪資質分包管理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管理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以下統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測繪市場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保密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第四條 測繪市場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平等互利、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投訴或者舉報測繪市場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第六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測繪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測繪資質證書。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執業資格條件。第七條 外省測繪單位承接我省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應當按照規定到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第八條 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第九條 依法實行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投標制度。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單項合同估算價超過50萬元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發包。

依法不適宜實行招標投標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測繪單位實施。第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按照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規模、技術要求相當的測繪資質等級條件,設定投標單位的最低測繪資質等級。第十一條 依法實行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起5日內,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招標時間、地點、方式、招標文件等報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本單位測繪資質證書、項目技術設計書、合同文本的復印件報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所在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承攬跨行政區域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向共同的上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

評標委員會中測繪、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成員,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第十三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的價格承包。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發包應當以國家發布的測繪生產成本費用定額或者收費標準為定價依據。第十四條 經發包單位同意,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承包單位可以將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但分包量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25%。

接受分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測繪資質,并不得再次分包。第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合同訂立可以參照國家或者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合同示范文本。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明利用的已有測繪成果來源,不得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依法招標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應當實行測繪質量監理制度。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發包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進行監理。測繪監理單位對其監理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成果質量承擔責任。

具有測繪監理專業資質的測繪單位不得對本單位承包的測繪地理信息項目進行監理。

測繪監理單位及其監理人員不得與測繪單位或者個人串通,弄虛作假,損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七條 測繪單位應當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建立測繪成果質量管理體系,并接受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測繪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并依法向社會公布測繪成果質量檢查結果。